累积投票制,是一种表决权。它是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在投票表决一些重要事项时,实践中主要是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给予全体股东的一种与表决公司的其他一般事项所不同的特别表决权利。你对累积投票制有什么了解吗?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累积投票制的相关法律知识。
大股东应对累积投票制的方法1、累积投票制是什么意思?
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待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这样做的目的就在于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操纵董事的选举,矫正“一股一票”表决制度存在的弊端。按这种投票制度,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代表的表决权数不是一个,而是与待选董事的人数相同。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拥有的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待选董事人数的乘积。
大股东应对累积投票制有什么方法
2、累积投票制下的选举方法
投票时,股东可以将其表决权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通过这种局部集中的投票方法,能够使中小股东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避免大股东垄断全部董事的选任。
3、大股东如何应对累积投票制?
上市公司未来发展过程中,随着融资的节奏加快,股权分散、大股东持股比例下降可能会更普遍。因此,大股东需要注意:
不可以无视累积投票制的存在,要意识到累积投票制可能带来的选举变化,要有正确的理念及思路积极应对,应通过测算,积极地利用累积投票制而达到自己的目的。
其次,大股东的利益并不是完全与小股东的不一致,只有在上市公司的发展明显违背小股东意志的情况下才能更大地激发小股东利用累积投票制争取自身权益行动。因此,大股东应足够重视、努力维护小股东的利益。
股权分散的情况下要想大股东能一直稳坐钓鱼台,只有“术”是不够的,还要有“道”。道为术之灵,术为道之体;以道统术,以术得道。所谓大股东之“道”,其实还是做到不损害小股东利益,以自己的能力为公司谋福利、求发展,得道多助,失道寡助这是不变的真理,真正做到与小股东“风雨同舟,同舟共济”才是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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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积投票制的积极意义与局限性
积极意义
累积投票权制度的独特作用在于:
1、它通过投票数的累积计算,扩大了股东的表决权的数量。累积投票制的目的就在于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操纵董事的选举,矫正“一股一票”表决制度存在的弊端。按这种投票制度,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代表的表决权数不是一个,而是与待选董事的人数相同。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拥有的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待选董事人数的乘积。
2、它通过限制表决权的重复使用,限制了大股东对董事、监事选举过程的绝对控制力。投票时,股东可以将其表决权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通过这种局部集中的投票方法,能够使中小股东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避免大股东垄断全部董事的选任。
局限性
从制度本身看,累积投票权制度虽为扩大小股东的发言权提供了相应保证,但这种保证仍以小股东持有或者合计持有一定数量的表决权为条件。若小股东持股数量过低在持股比例上与大股东相差悬殊太大或者不能有效地一致行动,累积投票制将难以充分地发挥其作用。
如果上例中大股东持有或者控制的表决权达到了85%,则即使其余股东都联合起来也仍然无法通过累积投票制选出自己中意的董(监)事;又或大股东持股60%,二、三股东分别持股6%和 4%,其余30%的股份由人数众多的小股东分散持有,考虑到小股东对一致行动的冷漠态度及其成本,通常情况下选举结果也是如此。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从累积投票制中获益的往往是持股仅次于大股东的股东们,如上例中的二股东和联合行动的三股东与四股东。
另外,累积投票制作用的发挥还受制于拟选出的董(监)事人数。从理论上讲,在大小股东充分博弈的情况下,根据累积投票制选举一名董(监)事所需要的最低表决权数(X)与参加投票的总表决权数(S)成正比,与拟选出的董(监)事人数(D)成反比,即X=S/(D+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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