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听说过房屋典权吗?房屋典权是不动产物权。房屋典权的标的物是不动产-房屋。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房屋典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房屋典权的法律效力房屋典权合同是双务合同,合同一经成立,承典人和出典人都享有一定权利,同时也都负有一定义务。
承典人的权利和义务
承典人的主要权利有:
(1)典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承典人占有典物,具有物上请求权及追及效力。
(2)转典、转让、出租权。
(3)先买权(留买权)。在典期内,出典人出卖典物时,在同等条件下,承典人有优先购买权。
(4)重建修缮权。在典期内,典物因不可抗力发生毁损灭失的,在毁损灭失的价值范围内,承典人有权重建或修缮,以继续使用、收益。
(5)有益费用求偿权。承典人为改良典物而使典物价值增加的费用及重建修缮费用,承典人有权要求出典人偿还。
(6)找贴权。在典期内,出典人表示出卖典物于承典人的,承典人可以按时价找贴,以取得典物的所有权。即按时价估定典物的价格,由承典人将原典价抵销房价的一部分,然后支付其差额。找贴实质上为典权消灭的原因,故又称为“找贴作绝”。
承典人的义务主要有:
(1)保管典物。承典人既然占有典物,应就负保管典物的义务。承典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典物。由于承典人的过错致典物毁损灭失的,承典人应负赔偿责任。
(2)承担典物风险。在典期内,典物因不可抗力毁损灭失的,就毁失部分,典权消灭,可见,承典人负有典物意外灭失的风险责任。
(3)支付典价。承典人欲取得他人房屋的典权,必须支付典价。典价应一次性支付,数额一般略低于卖价。典价可以用金钱计算,也可以用实物计算,但用实物计算的,应折算为金钱。在典期内,当事人《民法通则》约定增减典价的,应当准许。
(4)返还典物,承典于出典人回赎典物时,应将典物返还给出典人。若承典人放弃典权的,亦应返还典物于出典人。
出典人的权利和义务
出典人的主要权利有:
(1)典物的反有权。出典人出典房屋,并不丧失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出典人在典期内有权处分典物,如出卖、赠与等。但在出卖典物时,应允许承典人先买和找贴。这是对出典人权利的必要限制。
(2)担保物权设定权。典权设定后,出典人仍保持典物的所有权,故出典人有权在出典房屋上设立担保物权。该担保物权只能是抵押权。不允许出典人在同一典物上设定两个典权,即不得重典,也不允许设定与典权相排斥的其他用益物权。
(3)收取典价权。
(4)回赎权。在典期届满后,于一定期限内,出典人有权回赎出典房屋。回赎权为一种形成权,只须出典人一方之意思表示并在典期届满后一定期限内行使。在定有期限的典权中,如果有典期届满不赎即为绝卖约定的,则回赎权须在典期届满时行使。如果没有约定的,则应在法律规定期间内行使。
因此,关于回赎权的行使期间为除斥期间。在未定有期限的典权中,出典人可以随时行使回赎权。但出典后若干时间内未回赎的,回赎权消灭,承典人取得典物的所有权。中国民法中没有回赎权期间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应按有关司法解释处理。
出典人的主要义务有:
(1)返还费用。承典人所支出的重修或修缮典物的费用以及为典物所支出的有益费用,出典人在回赎典物时,应于现存利益范围内予以返还。
(2)瑕疵担保。出典人对出典房屋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包括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出典人既要保证对出典房屋享有所有权,又要保证房屋质量无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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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权的社会功能
扶贫济弱功能
一直以来典权都因有这项优点而倍受称赞,民国时胡汉民先生就说过:“照中国习惯,如典物价格,出典人抛弃了回赎权,便可免除负担,如果典物价格高涨,出典人还可向典权人找补,这真是一种王道精神的习惯,为道德济偌观念的优点”但随着社会经济的逐步发展,典权的济弱功能已经逐渐被削弱了。
资源优化配置
典权因其灵活性流传了千百年。典权制度不像担保物权中的担保和质权那么多繁杂的规则程序。出典人无力回赎时,只需放弃回赎权,或通过找贴就可以实现所有权的转移,正因为这样简便易行的程序,减少了许多交易成本。而且便于人民掌握,因而流传甚广。
出典人急需资金,而其流动资金一时周转不来,又不愿放弃对典物的所有权,典权制度的设立可以不改变出典人对典物的所有权。这样,典物可以促进闲散资金和闲置物的流动,实现资源双重利用,合理配置。典物制度的资源优化配置功能符合当今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很大的潜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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