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的养老保险也是大家一直在关注的焦点,贵州养老保险的最新政策是什么内容呢?小编为你带来了“贵州养老保险政策”的相关知识,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贵州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贵州省近日出台《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其中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意见适用于全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根据《意见》要求,我省将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据了解,以10月1日为改革时间点,在改革以前,个人无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改革以后,一些单位开展了养老保险试点。而本次出台的《意见》则明确,各地原开展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即行并轨,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根据要求,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
其中个人缴费工资3倍封顶60%托底,即个人缴费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意见》提出,10月1日(即改革前)已退休的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10月1日后(即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基本养老金计发设十年过渡期
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本人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和本人视同缴费指数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从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设立过渡期,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标准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新办法标准高于老办法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发放20%,依此类推,过渡期结束后退休则执行新办法。
改革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照国家统一标准执行。
改革前已经退休人员,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继续按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不再建立职业年金。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我省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个人账户存额不能提前支取
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该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参保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建立职业年金单位缴8%个人缴4%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
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
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职业年金实施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延长退休继续参保缴费
改革后,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其中少数人员年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对于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
省内流动只转关系不转基金
参保人员在省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
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贵州养老保险新政策:城乡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政策昨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消息,为进一步解决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因个人账户无积累或积累较少,导致养老金水平偏低的问题,该厅正式下发《关于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自愿补缴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从2016年7月1日起,对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按自愿原则可一次性补缴费用增加个人账户积累,提高待遇水平。
《通知》明确,补缴对象为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按自愿原则,个人通过一次性补缴方式,在参保地办理,每人只能办理一次。办理补缴手续的起止时间从即日起至2017年12月15日止。补缴档次分为5000元、10000元、15000元、20000元、25000元、30000元六个档次,个人自主选择一次性缴纳。有一次性补缴意愿的参保人员,可携带身份证或户口簿、社保卡等身份证明向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办理一次性补缴业务。
关于待遇计发,《通知》指出,个人补缴费用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待遇按照《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黔府发〔2014〕20号)有关规定计发和继承,并与原个人账户养老金合并发放。个人补缴待遇从补缴之日起次月发放。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醒,本次补缴不计算缴费年限。未选择补缴的原养老保险待遇标准不变。
四类人员可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
对贵州省通过一次性补缴方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缴对象、补缴办法、待遇计发等进行明确规定。
具有贵州省户籍,未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本着自愿原则,以个人身份通过一次性补缴参保。
第一类,1998年9月30日以前曾在贵州省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各类人员。
第二类,2007年12月31日以前,贵州省地方政府各级机关、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使用的各类编制外人员(村居两委、被征地农民不包括在内)。
第三类,2012年7月1日前退出现役未选择自主择业安置方式的复员退伍军人。
第四类,因各种原因离开贵州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包括中央在黔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原编制内人员。
符合一次性补缴参保的人员,应认真阅读了解政策,到户籍所在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补缴参保手续。
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员的补缴年限统一为15年,从办理补缴参保之月往前推算确定。其中,2012年7月1日前退出现役军人的军龄不再缴费(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军龄不满15年的,最长补缴至满15年,军龄超过15年的,据实计算。
对符合参保条件但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可正常缴费至退休年龄,达到退休年龄时一次性补足15年缴费年限,也可先计算正常缴费至退休年龄时不足15年的补缴年限,一次性补缴后再正常缴费至退休年龄。
补缴金额,以补缴年限各年度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补缴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利息一同补缴。
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按照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规定的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
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后,按国家和省规定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按规定支付死亡待遇,个人账户余额依法继承。
以被征地农民身份参加养老保险享补贴人超六万
截至目前,贵阳市以被征地农民身份参加养老保险、享受参保补贴的有61076人。
据悉,贵阳市持续有力地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及时制定出台工作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明确计划安排和责任目标。建立由区(市、县)政府召集,人社、国土、农业、公安、水利、民政等部门参加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同时,通过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将计提的相关社会保障资金纳入专户管理。逐步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月报制度、台账制度、联络员制度和分析研讨会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和交流,切实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养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