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的养老保险是有什么政策的呢?厦门现在最新的养老保险政策是什么内容?厦门养老保险政策这个问题由爱华网小编来为您解答!
厦门市最新补交养老保险政策(一)养老、医保不足缴费年限的补缴:
须填写参保人员补缴申请表,送市社保中心领导审批后,到市社保中心稽核科窗口打印缴费核定通知单,然后到相应的地税办税服务中心办理缴费手续。
(二)外地调入人员的超龄补缴:
户口已迁入本市且通过本市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将其行政关系调入本市的人员,调入时没有超过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年龄的,免于补缴超龄养老保险费,按规定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手续后,其调入前所在地未开展社会养老保险的年份中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若超过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年龄的,还应当由接收单位为其补缴超龄养老保险费,补缴后,其调入本市之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1、补缴超龄养老保险费的计算办法:
调入时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月)×(30%+超龄年限×1%)×超龄年限。
超龄年限=调入时实际年龄-规定年龄。(超龄年限中的月份数,6个月以下的按半年计算,7个月以上的按一年计算)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年龄:
获得中级职称和高级职称的人员:男50周岁、女工人40周岁、女干部45周岁;
获得初级职称和未获得职称的人员:男45周岁、女工人35周岁、女干部40周岁。
2、补交时须提供:厦门市劳动或人事组织部门的调令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职称证书;军人配偶在异地参加养老保险且按规定将养老保险转移到军队,须提供:退出现役军人《干部调入申报户口证明信》复印件、军人配偶调入本市的调动手续原件与复印件、军人配偶本市户籍证明复印件。
3、办理程序:
须填写超龄补缴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经市社保中心稽核科审核后送市社保中心领导审批,再到市社保中心稽核科窗口打印缴费核定通知单,然后到相应的地税办税服务中心办理缴费手续。
(三)社保费中断补缴:
因某种原因该单位或个人(外来员工除外)应缴社保费而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缴纳的,须提供:单位证明和有效的合同鉴证复印件,填写参保人员补缴申请表, 再到市社保中心稽核科窗口打印缴费核定通知单,然后到相应的地税办税服务中心办理缴费手续。
A、原固定工不能补缴的情况:
1、84年12月前离开单位;
2、开除.判刑;
3、原在劳动年龄内从未缴费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要求补交。
B、原固定工可以补缴的情况:
1)流向社会原固定工补缴时必须带个人档案,辞职证明(离职.退职等),身份证,养老手册。
2)原集体企业固定工于1995年期间由所在单位补交1989年1月至1990年9月养老金,养老手册第43页有补缴记录。审核手册时如无缴费记录应补缴(依据集体缴费标准:每月每人20元,加收利息),应先查询该单位首次投保时间再确定补缴日期。
C、1985年1月后离开单位的,从离开单位后至首次投保时不能计算工龄。
D、机关事业单位办理自动离职的,工龄从重新录用就业时间计算起。依据(1998年12月11日人办函[1998]101号)。
(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补缴
A、补交条件:
1、1997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我市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职工(不含劳动合同工制职工)辞职、辞退及解除、终止聘用合同。
2、2004年7月以后,我市按规定未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在编职工辞职、辞退及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行为。
3、公务员申请辞职经批准或被辞退,以及在政府机构改革时被精简的。
B、办理时间: 每月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