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物是一个特定的法学术语,是指动产的所有人、占有人因主观上疏忽或自然原因致失落它处而失去控制的物品。你对遗失物有多少了解?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遗失物的相关法律知识。
遗失物半年后无人认领归国家所有
网友咨询:
某公园工作人员在清扫园区时发现一个旅行箱,内有人民币30万元和一些贵重首饰,当场查找,无人认领,即交公安局。公安局依照法律规定,在公园所在地及当地报纸发布了招领公告。发布公告后一年,有一位王先生找上门来,表示该旅行箱是他的,经警察仔细询问,虽然确认他是失主,却拒绝把箱子还他,说所有东西已经充公了。这是为何呢?
遗失物无人认领可以归国家所有的吗
律师解答:
遗失物若长期处于权利待定状态,不利于社会关系稳定和他人权利行使,对怠于行使权利者须以法定期限促其行使,因此,物权法第113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也就是说,遗失物发布招领公告后,妥善保存,直到6个月后无人认领才能充公,公安局的做法并不违法。
遗失物是一个特定的法学术语,是指动产的所有人、占有人因主观上疏忽或自然原因致失落它处而失去控制的物品。
遗失物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须为动产。不动产如土地即使时间久远致边界不清也不构成遗失物。除一般动产外,有价证券、银行存折及各种证书等也属于动产范畴。
2、须无人占有。遗失物在拾得前必须不为任何人占有。判断占有是否丧失,应依社会一般观念,根据具体情况,考察原占有人是否具有事实上控制该物的可能性。仅一时丧失对物的占有,并不能构成遗失。
因此,占有的物品偶然进入他人地内、建筑物内,均不能构成遗失物。在自己房屋遗失的物品,不能视为遗失物。并且占有丧失必须具有确定性。无人占有是一种客观状态,与遗失人的主观认识无关,因此即使失主知悉遗失物的下落,仍不妨碍遗失物的成立。
3、须非无主物。遗失物占有的丧失非基于所有人之意。法学广义上的遗失物包括同性质、同特征的漂流物和失散的饲养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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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权的分类与本质
分类
占有权就是指事实上的控制权。
控制有事实控制和名义控制。事实控制就是指实际控制方,分为合法控制和非法控制,有权控制和无权控制。
名义控制就是指物在所有人控制范围内,其通过一定行为就能行使所有权中的全部四项权能。
比如租赁物,承租方就是事实上的合法,有权控制。而出租方就是名义控制,可以通过解除合同等方式行使所有权。
本质
占有权就是对所有物事实上的控制权,事实上的控制(即占有权)是所有权的基本,没有占有权,其他三项权能的行使都会受到影响。只有真正确实的拥有占有权,收益、使用、和处分才会更好地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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