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简称为“承包经营权”),是指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你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多少了解?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问题退耕还林土地的登记
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后,农户承包土地按相关规定已经退耕还林的,应按林地承包颁发林权证,不再列入这次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范围,只在登记簿中登清。
流转承包地的登记
农户之间如果互换、转让以后的承包地,若经营权没有纠纷,应按现占有土地的承包人进行确权登记。对存在纠纷的,先解决纠纷再进行登记转让承包土地,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对于跨村民小组的承包地互换,双方村民小组经民主协商同意互换的,可按互换后的承包关系登记。双方或一方村民小组不同意互换的,仍按互换前的承包关系登记。对以转包、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的土地按原承包转出农户登记,不得给受转让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流转关系继续履行原土地流转合同约定。自行开垦耕、自留地、园地本次暂不进行确权登记。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问题
土地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承包地的登记
凡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承包地应由村、组调查解决后再确权登记。对矛盾纠纷较大,暂不能解决的,划定争议区,查清争议区的位置、面积、形成原因,并登记造册,记录在案,待化解争议后再进行确权公示和登记。
二轮承包后家庭弃耕的承包地的登记
若原承包户既没有申请放弃,又没有回来耕种的农户,在确权时既不确权给原承包人,也不确权给现承包户,作为待定地处理,若有书面申请放弃的,村组又没有给其他农户安排承包地的,该土地集体收回,作机动地管理。而对于个别农户委托他人代种的,无论有无合约,都应登记确权原承包户,不得确权给代种户。
基本农田统一规划整理后的承包地承包
1998年二轮承包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规划整理的承包土地,以及土地流转以后受转让方统一规划整理的土地,由于改变了原先的沟、渠、路、坝等,使原有的“四至”界限变动或消失的,如村组已处理好的,按村组承包户已确认的四至界限、面积确权登记;村组没有处理好的,应按土地整理或流转以前涉及的农户承包关系,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采用测量切分的办法,重新划定边界,合理确定相关农户的承包地四至后进行登记,不改变已形成的土地流转关系。
承包方分户的承包地登记
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以后承包方分户的,按照分户以后各方对土地的占有现状进行登记,按所分户数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存在争议的,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争议后再进行登记。全家销户的土地,收回集体,按机动地处理;家庭成员中有婚出、迁出、死亡、失踪的仍按原面积确权登记到户。
土地承包人去世并由子女耕种的承包地登记
若承包人单独立户,现已去世,只要是在同一村组都应按其相应的子女户头进行确权登记。若子女不在同村,该承包人的承包地应收回集体,按集体机动地管理。
相邻农户承包地纠纷的处理
1998年二轮土地延包后出现相邻农户的承包地,界畔位移较大的,待纠纷调处无异议后,再按应分承包地实测丈量确定的界畔进行登记。
合并或分立村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二轮延包后村组合并或分立的,维持合并或分立前村组面积,按规定进行登记。
进城落户农民的承包地的登记
农户全家迁入设区的城市,转为非农业人口的,该农户的家庭承包地予以收回,不参加登记;全家迁入城镇落户的,并有固定收入且自愿申请放弃承包的,该农户的家庭承包地可以收回不予登记;全家迁入城镇,无固定收入,该户仍保留承包地,要予以确权登记。
户口迁出的承包地登记
农户全家迁入外乡镇并在当地取得承包地的,应当将其居住地的承包地收回,按集体机动地管理,不列入这次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在迁入乡没有取得承包地,应予以确权登记。
婚嫁后承包地变化登记
在嫁入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在其原居住地的承包地不得收回,应按规定登记。
劳务输出农民的承包地登记
不得以农民外出务工经商而影响承包土地登记,对于常年外出未归,未委托代理人又无法联系的外出人员,可按正常情况办理登记,其承包地暂由集体视为机动地代为管理。
按当地习惯计算面积的承包地登记对以前使用标准亩折合面积、按产量折合面积等方式分配的承包地,由于档案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差异较大,可以按实际面积进行登记,但保留长年产量折合面积记录。对于扣除树荫、坟地、地边等习惯做法,登记过程中可以沿用。
承包地实测中多出来的土地登记
对测量多出来的承包地登记,维持原来每户承包合同不变,不增不减,多出的地仍然记在原户头上。按实有面积确权登记,并把原承包合同复印件附到新权证登记档案中。
水冲沙压无法恢复的承包地登记
有水冲沙压的承包地仍由原承包户进行确权登记。
国家征用、占用的承包地登记
凡被国家重点项目建设征用占用的承包地,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应予以收回,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核减相应面积。
村组公益事业占用的承包地登记
在村组公益事业建设中被征用占用的承包地,按原承包户进行登记,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并由农户签字确认。核减相应面积。
农户间私自买卖的承包地登记
凡农户间私自买卖的承包地,仍按原承包户确权登记。
附属地的确权登记
附属地指按土地承包方案应分承包地以外,由于种种原因交由承包方耕种的土地,农户耕种附属地收归集体所有,按集体机动地管理。
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登记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土地,主要指“四荒”地,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完善相关档案,其登记颁证工作,不与这项家庭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同时进行,待家庭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结束后再按正常程序办理。
登记的移交时间
本次登记的农村土地经营地承包期到期时间统一填写为2028年9月30日。以后待国家的具体政策出台后再统一调整。起始时间不写具体时期,原则上属于1998年的二轮土地延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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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解决办法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是指当事人间因承包土地的使用、收益、流转、调整、收回以及承包合同的履行等事项发生的争议。它既可能发生在承包土地的农民之间,也可能发生在承包土地的农民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自治组织之间,还可能发生在农民和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之间。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节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行政机关依据职权侵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除法律规定的少数事项外,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协商解决是指当事人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后,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直接进行磋商谈判,自行解决争议。调解是指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当事人双方同意的第三者从中进行沟通、斡旋,使纠纷当事人自行达成解决纠纷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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