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同类型的保险合同,保险利益可分为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基于财产和人身的不同性质,不同的保险利益类型又存在独有的特征和表现。
种类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财产性质的保险标的享有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具体表现为因发生保险事故导致保险标的受到损失或者由于保险事故没有发生而免受损失所具有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种类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健康或身体所享有的法律上的利益。具体表现为,投保人由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如不发生保险事故则保持原有利益状态。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不直接对外体现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即被保险人的人身权利〉的利害关系,只间接地体现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在法律上形成的个人人身依赖或身份依赖关系。纵观各国立法例,对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可分为身份利益原则,被保险人同意,和同意和利益兼顾的原则三种类型。我国保险法中采用的利益和同意兼顾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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