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好财,取之有道”。所谓道者,即是法律和道德,在蒙昧社会里也就是所谓公序良俗。反之,违反这些社会规范而取得财产权益即是不当得利。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为了不当得利的闪婚离婚的相关法律知识。
为多获拆迁补偿速闪速离案情回顾:
为获拆迁补偿闪婚
2011年7月,张先生和陈女士经人介绍认识,因张先生所在生产组的要拆迁,张家为使家庭迅速“添丁进口”多得人头补偿,一直催促二人赶紧结婚。2011年10月15日,张先生和陈女士登记结婚。2011年10月20日,张先生继续到外地上学,陈女士在张家仅住了几个月就回其娘家居住。2011年11月,张先生所在生产组拆迁,张先生一家五口在拆迁中获得62万元拆迁补偿款。拆迁款的来源包括:房屋和地面设施相关的补偿款、人头安置费、安顿费、过渡费。陈女士听闻后,向张先生索要生产组每人发放的人头安置费、安顿费、过渡费48700元,遭到张先生家人的拒绝,并多次因此发生争执。
2013年11月,张先生以夫妻相处时间较短,双方无感情基础为由到法院起诉离婚。在和好无望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判决二人离婚,但并未对拆迁款的归属作出判决。
离婚后,2014年8月,陈女士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张先生父母再次起诉至人民法院。陈女士要求张先生父母返还自己的头安置费、安顿费、过渡费48700元。张先生父母以办理结婚、待客、买家具钱已经花完的理由拒不交出。
法院裁判:
人民法院经审理,支持了陈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张先生父母返还陈女士的安置费、安顿费、过渡费48700元。
律师答疑:法院为何支持陈女士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拆迁补偿款属于全体家庭成员按份共有。陈女士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取得按份共有财产,陈女士对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 和《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拆迁补偿款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首先,本案中的房屋和地面设施相关的补偿款,应当归张先生及其父母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拆迁的房屋属于张先生及其父母的宅基地自建房屋,该房屋属于张先生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而转化成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张女士在起诉时未对这部分补偿款提出分割要求是符合实际情况的。
其次,人头安置费、安顿费、过渡费是所有家庭成员都有的补偿,张先生及其父母、李女士应当有均等的份额。虽然该笔款项在张先生父母手中,但是该笔款项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张先生父母所有。因此,张先生父母辩称的该款全部用于办理结婚、待客、买家具的理由不成立。
值得注意的是,张某一家把获取土地补偿款等利益作为结婚的主要考量因素和目的,这样的仓促婚姻往往因缺乏感情基础而极不稳固,对个人、家庭和社会也都是极度不负责的做法,更存在着法律和财产上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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