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遗产你对遗产继承的有多少了解?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遗产继承的相关法律知识。
孩子被收养后亲生父母无权继承其遗产案情回顾
1966年1月钟某出生,其亲生父母考虑到家庭过于贫困,便于其8个月大时,将钟某送给他人做养子,由他人抚养成人。2014年3月20日钟某在煤矿上班时不幸发生事故死亡。
事发后,矿场与钟某的妻子杨某达成赔偿协议,支付死亡赔偿款、抚养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20万元。然钟某的亲生父母认为钟某作为他们的亲生子,与钟某在生前有来往,钟某生前对他们也有照顾,因此认为,其对该项赔偿款也有继承权。钟某亲生父母与钟某妻子杨某就赔偿款分配问题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孩子被收养后亲生父母无权继承其遗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1966年,钟某亲生父母将钟某送给他人做养子,由他人抚养成人。1966年国家《收养法》还未颁布实施,钟某与他人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与亲生父母脱离了父子、母子关系,法律上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消除。因此,钟某的亲生父母对钟某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因此,驳回钟某亲生父母的诉讼请求。
法律解析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父母作为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但《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本条中关于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首先指的是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彼此已经不再是法律意义上的父母与子女,他们之间不再存在抚养、教育、保护、赡养、扶助、继承等关系。
在本案中,钟某从小被人收养,与其亲生父母之间就不存在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因此应适用《收养法》的相关规定,钟某与其亲生父母不再存在继承关系,自然无权继承钟某的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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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顺序
遗产继承顺序,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秩序。《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第12条还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在遗产继承中,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将其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或者在遗嘱中明确将其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应遵照该遗嘱执行。
此外,根据《继承法》第27条之规定,立有遗嘱的遗产继承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继承顺序的明确为遗产的有序分割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还应注意的是,在遗产的分割中,应坚持男女平等,养老育幼、照顾病残,以及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原则。即便是立有遗嘱的情况下,也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以及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此外,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无清偿义务,当然自愿清偿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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