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不作为吗?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不作为的相关法律知识。
以案说法:浅析不作为犯罪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成立不作为犯在客观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有作为义务;
(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
(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下面我们举四个小案例来理解不作为犯罪。
以案说法:浅析不作为犯罪
案例一;
小偷翻墙入院偷东西,被护院的藏獒围攻。主人认为小偷活该,任凭藏獒撕咬,小偷被咬死。主人成立不作为犯罪。小偷翻墙入院行窃,主人有权进行正当防卫,包括利用宠物撕咬进行阻止。
但是,正当防卫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对仅仅只是意图侵犯财产的盗窃犯,显然不能放任宠物将小偷咬死。作为藏獒的主人,能够制止藏獒的撕咬而不制止,导致小偷被咬死,主人成立不作为犯罪。
案例二:
张三杀李四,见李四痛苦不堪,心生悔意,欲将李四送医。路人王二麻子劝阻张三救助李四,张三遂离开,李四死亡。路人王二麻子就成立不作为犯罪的教唆犯 由于张三的先行行为,致使李四的生命安全处于危险状态,此时张三对李四负有救助义务,张三能够救助李四的义务而不救助李四,导致李四死亡,成立不作为犯罪。
因之前张三已实施积极的杀人行为,因而只须定一个故意杀人罪,无需数罪并罚。张三之所以放弃救助李四,是因为路人王二麻子的劝阻止行为,因而,就张三的不作为而言,王二麻子与其构成共同犯罪,王二麻子属教唆犯。
案例三:
甲看见儿子乙(8周岁)正掐住丙(3周岁)的脖子,因忙于炒菜,便未理会。等炒完菜,甲发现丙已窒息死亡。甲成立不作为犯罪,8周岁的乙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甲对其具有法律上的监护义务,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具有阻止的义务。甲看见乙掐住丙的脖子,本应阻止乙的危害行为,但却未予理会,致使丙窒息而亡,因此成立不作为犯罪。
案例四:
毛子见有人掉入偏僻之地的深井,找来绳子救人,将绳子的一头扔至井底后,发现井下的是仇人二娃,便放弃拉绳子,二娃因无人救助死亡。毛子不成立不作为犯罪,二娃掉落深井,此时毛子对二娃并无法律上的救助义务,因此毛子不成立不作为犯。另外,如果毛子在拉绳子过程中发现是仇人二娃而放手致其高处坠落致死,则成立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不作为犯罪的定义历来存在争议,而要把刑法理论中的一类行为用寥寥数语准确概括难度也不小,目前相对而言归纳较好的定义是陈兴良教授提出的:
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
简单概括不作为犯罪,用六个字简述就是应为、能为、不为。就其法律特征而言则具有隐蔽性、消极性、间接性和违法性等。纯正不作为犯
纯正不作为犯是指由刑法明文规定的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它是以不履行特定义务为构成要件的犯罪。
也就是说,在我国现行刑法中,行为人的行为但凡符合法律明文规定的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都可根据法律的规定定罪量刑,因此,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成立必须以构成要件齐备为前提。
例如,遗弃罪,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等。所谓“纯正”指的是该类犯罪只能由不作为行为构成,而不能由作为行为构成。同时,在纯正不作为犯罪的犯罪构成中,对法定义务的违反,是该类犯罪成立的前提,也是该类犯罪构成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中的重要内容。
不纯正不作为犯,所谓不纯正不作为犯,是指行为人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的通常以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例如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交通肇事后逃逸甚至放任更严重危害后果发生的间接故意杀人案件等。
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学者眼中,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的认识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1)认为不纯正不作为犯是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通常以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该观点是我国目前的通说。
(2)认为以不作为的方式实现了法规中以作为形式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叫不纯正不作为犯。这种观点是日本目前的通说。
(3)认为不实施法律期待的一定行为并因此而导致一定结果构成的犯罪叫不纯正不作为犯。这种观点目前是德国的通说。
不纯正不作为犯是不作为犯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犯罪形态,其构成之复杂,再加之我国目前对于不纯正不作为犯罪只是通过刑法理论予以确认,在现行刑法中并无相关明文规定,因此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的认定比较困难。
混合不作为犯
我国有学者根据刑法分则对具体犯罪的不作为模式,除了把不作为犯分为纯正不作为犯和不纯正不作为犯之外,还提出了另外一种不作为犯,即混合不作为犯。
所谓混合不作为犯的表述为“混合不作为犯是指既有作为又有不作为共同构成的犯罪形态”,“混合不作为犯的特点在于作为与不作为必须同时存在才能构成犯罪,如果只有作为或者只有不作为,则不能成立该犯罪”,例如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抗税罪和走私罪便同时包含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行为。在抗税罪中不交税是不作为行为,抗拒收税则是作为行为;同样,在走私罪中,不如实申报出入境物品是一种不作为行为,逃避海关检查却是作为行为。
义务来源
之所以要求行为人对其身体相对静止的消极、无为状态承担刑事责任,关键就在于行为人此时负有积极实施特定行为的义务,应为能为而不为,即违反了作为义务。根据我国刑法学基本理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法律明文规定的积极作为义务
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的主要来源之一,是指由其它法律规定并由刑法加以认可的义务,这里的法律包括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等。如果只由其他法律规定,而未被刑法认可,则不能构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
此外,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必须是具体的义务,宪法中所规定的义务属于一般性的抽象义务,有待于各具体法规的确认和细化,一般不适合直接作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前提。
职业或者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
它是指一定的主体由于担任某项或者从事某种业务而依法被要求履行的一定作为义务。该类型的作为义务有的规定在法律法规中,也有的规定在具体行业的相关规章制度中。
应当注意的是,行为人只有在具有职业或者业务身份的情况下,才具有相关的作为义务。也就是说,只有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才能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犯罪。
法律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
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等,引起一个积极作为的义务(行为人通过合同行为自我创设一个积极作为义务),行为人有义务履行。
而一般情况下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一定的义务,只产生违约的法律后果,并不会产生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只有在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给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严重侵害的情况下,这一作为义务才能构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
先行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
先行行为作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是由德国刑法学家斯特贝尔首倡的,1884年的德国判例首次确认了先行行为与法律,契约同样是作为义务的来源。我国刑法界的通说认为先行行为只要足以产生某种危险,就可以成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而不必要求先行行为具有违法的性质。
两个特例
道德义务
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特征及其来源说明,仅仅是道义道德上的义务不能作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所谓道德义务是指虽然该义务不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范围,但是基于一定事实形成了社会上通常认为的对危险应当予以共同承担,相互照顾的关系,因而在对方发生危险时,应当具有为对方排除危险的作为义务。就目前刑法学界通说而言,不认为道德义务是属于作为义务的来源,也不应当对义务的理解过分扩大化,造成实践与法律规定的脱节。
犯罪行为
如果在刑法中就某种犯罪行为规定了结果加重犯或者因发生严重危害结果而另处重罪时,可以将该加重的危害结果评价在相应的结果加重犯或者重罪上;
如果没规定结果加重犯或者另处重罪时,则犯罪行为导致另一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时,应负阻止或防止危害结果继续发生的义务,否则可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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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的类型
1、纯正不作为犯
纯正不作为犯是指刑法规定只能以不作为构成的犯罪。纯正不作为犯在刑法中都有明文规定,据此可以对纯正不作为犯予以正确的认定。
例如,我国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是纯正不作为犯的立法适例。遗弃罪就是负有扶养义务的人有能力履行扶养义务而拒不履行这种扶养义务而构成的,是纯正的不作为的犯罪。
2、不纯正不作为犯
不纯正不作为犯是指以不作为形式而犯通常以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不纯正不作为由于在刑法上没有明文规定,而是司法机关在认定不纯正作为犯的时候,应当注重考察不作为与作为是否具有等价性。只有在具有等价性情况下,才能认定为不纯正的不作为犯罪。
例如我国刑法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包括作为的故意杀人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这种不作为的故意杀人就是不纯正的不作为犯。例如,母亲故意不喂养婴儿,致使婴儿饥饿而死亡。这一不喂养的行为作为一种不纯正的不作为,与作为的故意杀人具有价值上的等同性,应以不纯正的不作为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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