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社会救助(Social Assistance)是指国家和其他社会主体对于遭受自然灾害、失去劳动能力或者其他低收入公民给予物质帮助或精神救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各种措施。它对于调整资源配置,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社会救助与社会救助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社会救助与社会救助权是什么?一、贫困与社会救助
社会救助因贫困而起。由于资源与人口之间始终存在的张力,一直以来,人类不断在贫困与反贫困之间往返挣扎。对个人而言,贫困“是一种资源缺乏的(生存)状态。”对社会而言,贫困是一种罪恶,是受困者身上的一道枷锁。制造贫困的直观原因可归责于资源的竞争性,然而,撇开虚浮的表象,不难发现,贫困的制造者不是无以指责的资源稀缺,不是贫困者自身的竞争无力,而是相关的制度安排。资源的流向与分配取决于社会制度,贫困的根源隐藏于政府与国家不合理的制度安排中。
无知、堕落、灾害、疾病、匮乏等经常被看成是造成贫困的原因,然而,一个的简单事实是,这些现象本身就意味着贫困。要消除贫困,就要消除匮乏、无知、堕落等社会现象,增强人们抗御灾害。疾病等自然危险的能力,更紧要的是,生存所需的各项自然与社会资源,应当在所有人中间公正、合理地进行分配。在这一点上,个人是无能为力的,能够承担且必须承担这一责任的是政府与国家,近现代以来逐步形成的社会救助机制,可以看成是对这一问题的制度性回应。
社会救助之功效不止于消除贫困,还在于消除因贫困而衍生的社会排斥与社会隔离。社会排斥是指个体存在于社会之中却不能参与社会生活的状态,意味着社会连接的断裂。“社会排斥是社会成员从决定个人整合于社会的系统中被排斥出来的现象,这些系统有社会的。经济的。政治的和文化的方面。”换言之,社会排斥表现为经济排斥、文化排斥、政治排斥等各个方面,其结果是个人在物质资源、社会参与、个人情感等方面的被剥夺与被孤立。社会排斥的根源在于贫困,社会排斥的结果则是贫困的反向强化。
贫困不仅意味着个人在物质生活方面的匮乏,而且意味着贫困者在社会生活领域的参与无力,因贫而困;反之,当个人无力参与必要的社会交往与社会竞争,陷于被社会所排斥的困境时,其在个体生活方面的贫穷和悲苦亦随之被强化了。社会救助可以看成是对社会排斥的修复与补救,是对处于断裂状态的个人与社会连接的重建。通过社会救助,贫困者在摆脱贫困的同时,也得以摆脱被隔离、被排斥的状态而重新进入社会生活共同体,与此相关的一系列目标价值因此成为可能,例如个体自由与个体尊严,例如社会整合与社会公平,等等。
二、社会救助权之概念辨析
贫困发生的根源是结构性的,反贫困的根本在于铲除促致贫困的观念与制度结构。职是之故,作为现代社会反贫困的基本选项,社会救助不仅是一个制度体系,同时也是一个观念体系,其中,明确贫困者的社会救助权,既是确立社会救助观念体系的前置性作业,又是构造社会救助观念体系的核心要求。
在民主国家,政府服务于每一个人。当个人遭遇生存危险而无力自救时,政府和国家有责任予以福利性援助。通过国家与社会的合力,帮助贫困者摆脱贫困,应当成为现代社会的一项基本共识。“福利是一种较低的‘善’,是一个道德律令。保持最低限度的福利和保持法律秩序与社会凝聚力同样重要。
如果政府行动不能满足福利命令的要求,那么它就应受到谴责。”任何一个政治生活共同体,都要维持最低限度的善与正义,并以此证明其政治统治的正当性。社会救助首先是一项基于善与道德的诉求,但不止于此,它更是一项基于公民资格的权利诉求。任何人在遭遇不可抗的生存危险时,包括自然危险与社会危险,基于在先的公民身份,有权利向政府与国家请求救助,后者必须做出回应。政府有提供包含社会救助在内各项社会保障的职责,公民享有获得社会救助的权利。
社会救助权是这样一项权利:当公民因遭受不可抗的自然危险或社会危险,不能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手段,从而导致基本生存需要无法满足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存保障、享受福利救助的权利。
社会救助权是社会保障权属中的一个子项。和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等权项相区别,社会救助权的作用不在于提升个人的生活水平或生存质量,而在于帮助受困者摆脱自然或社会危险状态(包括贫困、伤残、疾病灾害等事实),保障其实现“免于匮乏的自由”,是一项救急救难的应激性权利。就后发国家社会保障权体系构建而言,基于工业化程度以及财政支出能力等方面的考虑,和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相比较,贫困者的社会救助权具有优先性,社会救助权也因此被称为整个社会保障权体系的兜底性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