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拍卖,即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强制执行程序中,按程序自行进行或委托拍卖公司公开处理债务人的财产,以清偿债权人债权。你司法拍卖对有多少了解?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司法拍卖的相关法律知识。
防范竞买人妨害司法拍卖的方法拍卖是法院执行程序中财产变现的首选方式。通过公开拍卖由市场竞价取得被执行财产的最大交换价值,可以在非所有权人处分财产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为了保证司法拍卖的公开、公平、公正,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司法拍卖的适用条件、实施程序以及对妨害拍卖的救济途径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但现行的司法拍卖规则侧重于防止司法工作人员和受托拍卖机构妨害拍卖,竞买人一直被当作拍卖过程中的积极因素,制度上很少有针对其妨害拍卖行为的防范和制裁措施。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竞买人妨害司法拍卖的问题已经日益突出。
法院变现被执行财产遵循快速变现原则,司法拍卖的起拍价相对于标的物正常市场条件下的价值而言有相当的差距。这种价格差距的合理性在于:
第一,司法拍卖的被拍卖标的已经失去了正常的市场交易条件,所以司法拍卖的评估参考价较低。同一资产或同种资产在评估基准日存在多种价格或价格标准时多选用最低一种。
第二,这种差价可以刺激竞买人的积极性,促进财产尽快变现。司法拍卖买受人需要短期内(一般在成交后7日内)支付所有的价款、税款、过户费用、拍卖佣金等费用,如果没有相应的差价司法拍卖很难得到市场的响应。
第三,虽然标的物的起拍价较低,但最终的成交价取决于市场对变现财产价格的接受程度,低起拍价可能通过市场调节获得一个合理的价格。
第四,这种差价可能造成的损失最后由不履行或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被执行人承担。
当成交额较大时,低价起拍的司法拍卖存在巨大的利润空间,很多地区出现了针对司法拍卖的“职业竞买人”。这些职业竞买人有相当的资金实力,有专业的技术力量,有相对广泛的销售渠道(这种销售渠道甚至可能是跨国境的)。
职业竞买人的出现在促进财产变现、提高执行效率方面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在追求利益最大化心理的驱使下,有些职业竞买人不惜通过违法犯罪的手段破坏拍卖的市场规则,这就可能使一个地区竞买人对拍卖的妨害由个案发展成常态。
竞买人的妨害行为同样使拍卖失去其本来的意义,不仅在程序正当的外衣下更隐蔽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也会对“拍卖优先原则”的财产变现制度产生冲击,从而损害法院处理财产的公信力。
竞买人妨害司法拍卖的常见的表现形式有:
1、交纳拍卖保证金的竞买人在知悉彼此的情况后,串通约定在拍卖时均不举牌应价,导致该次拍卖流拍。
2.交纳保证金的竞买人串通约定其中一人举牌以起拍价买受拍卖标的物,然后举牌人支付给其他人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补偿。
3.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打压其他竞买人,阻止其他竞买人举牌应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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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拍卖的特点
实施的强制性
所谓实施的强制性,是指强制拍卖系国家执法机关依法进行的一种强制性措施。这是强制拍卖的基本特点。在强制拍卖中,被查封、扣押财产的产权人,已经丧失对其所有财产的处分权。因此,强制拍卖是一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拍卖活动。
委托的专有性
所谓委托的专有性,是指这种拍卖活动系国家执法机关依法委托的拍卖行为。强制拍卖固然是一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拍卖活动,因而委托方只能是国家
强制拍卖
执法机关,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委托强制拍卖。同时,国家执法机关委托实施强制拍卖,必须是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因为执法机关做出的裁判、处罚决定,如果尚未生效,案件的处理仍然处于不确定状态,因而不能对已查封扣押的物品进行拍卖。
拍卖的法定性
所谓拍卖的法定性,是指这种拍卖活动系依据法律特别规定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拍卖活动。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强制拍卖须由执法机关委托拍卖企业进行拍卖。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7月8日《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这些规定的目的在于确保拍卖活动的公正性,维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执法机关的廉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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