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就是外国货币或以外国货币表示的能用于国际结算的支付手段。我国1996年颁布的《外汇管理条例》第三条对外汇的具体内容作出如下规定:外汇是指:①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②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的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③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④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⑤其他外币计值的资产。
分类
外汇有多种分类法,按其能否自由兑换,可分为自由和记帐外汇;按其来源和用途,可分为贸易外汇和非贸易外汇;按其买卖的交割期,可分为即期外汇和远期外汇。在我国外汇银行业务中,还经常要区分外汇现汇和现钞。
外币现钞是指外国钞票、铸币。外币现钞主要由境外携入。
外币现汇是指其实体在货币发行国本土银行的存款帐户中的自由外汇。所谓自由外汇,是指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可以自由买卖,在国际结算中广泛使用,在国际上可以得到承认,并可以自由兑换成其他国家货币的外汇。外汇现汇主要由国外汇入,或由境外携入、寄入的外币票据,经银行托收,收妥后存入。
各种外汇的标的物,一般只有转化为货币发行国本土的银行的存款帐户中的存款货币,即现汇后,才能进行实际上的对外国际结算。
外国钞票不一定都是外汇。外国钞票是否称为外汇,首先要看它能否自由兑换,或者说这种钞票能否重新回流到它的国家,而且可以不受限制地存入该国的任意一家商业银行的普通帐户上去。并其需要时可以任意转帐,才能称之为外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