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亲生子女 出卖亲生子女构成拐卖儿童罪

  拐卖儿童罪,是指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你对拐卖儿童罪有多少了解?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拐卖儿童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出卖亲生子女构成拐卖儿童罪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出卖亲生子女 出卖亲生子女构成拐卖儿童罪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基本案情介绍

  公诉机关: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磊。

  法院经审理查明:

  1、拐卖儿童

  2013年5月30日凌晨,被告人肖磊将自己刚出生35天的儿子在宿迁市儿童医院门口以人民币26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后将所获钱款还债、挥霍。另查明,案发后婴儿已被家人抱回。

  2、诈骗

  2013年8月6日,被告人肖磊伙同李凤阳(另案处理)以租车自用为名,由被告人肖磊作为担保人,欺骗他人从宿迁市翔宇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租赁苏NTT916号丰田锐志牌轿车一辆。后被告人肖磊与李凤阳等人于2013年8月7日通过利用伪造的韩洪歌身份证、驾驶证等手段将该车以人民币30000元抵押给徐亮,被告人肖磊随后逃匿。经鉴定,被骗车辆价值人民币139800元。

  另查明,案发后车辆被宿迁市翔宇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经营人从徐亮处赎回。

  再查明,被告人肖磊于2013年6月3日在其妻子代天佐陪同下到派出所投案,次日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多次传讯不到案,

  2013年11月9日在宿城区双庄镇靳塘安置小区24幢2单元203室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在侦查阶段,被告人肖磊举报他人制造交通事故骗领保险费32350元,被举报人分别被采取逮捕等强制措施。

  三、裁判结果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2014)宿城刑初字第0192号刑事判决,判决:

  一、被告人肖磊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被告人肖磊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退赔被害人。

  四、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肖磊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肖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磊犯拐卖儿童罪、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肖磊与他人共同实施诈骗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肖磊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肖磊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肖磊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应认定为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肖磊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综上,对被告人肖磊犯拐卖儿童罪予以减轻处罚,犯诈骗罪予以从轻处罚,两罪数罪并罚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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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拐卖儿童罪的犯罪特征

  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侵害了被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人格尊严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尊严密切相关的以精神性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被害儿童被拐骗后,处于行为人控制之下,处于被欺骗、任其摆布的境地,失去决定自己去向的身体自由权,行为人将被害儿童当作商品出卖,损害其做人的尊严。而且极易引起被害人家庭离散,有时甚至家破人亡,其社会危害性极大。

  拐卖儿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被拐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儿童罪。即使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实施完毕,仍应视为既遂。至于是否卖出,即犯罪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此罪的成立。

  但是,如果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并不是以出卖为目的,例如,是为了奸淫、收养、奴役、强迫卖淫等目的,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不构成拐卖儿童罪。

  但实践中有的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是为了与被害人形成家庭关系,并不是为出卖,而收买后,由于被害人反抗或者其他原因,行为人又将收买的儿童卖给他人,应以拐骗儿童罪处罚。

  实践中,拐卖儿童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绝对排除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实施拐卖儿童的行为。如出于报复他人动机而实施拐卖儿童的行为。如果仅强调以营利为目的,就会漏掉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实施此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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