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在服役期间为国家奉献了无数汗水与激情,服役完毕退伍之后,国家实施了一系列的退伍军人基本权益的保障政策。在养老保险办理中,退伍军人即可享受“视同缴费年限”的优惠政策。下面就让爱华网小编带大家一起了解下退伍军人养老保险新政策吧。
一、农村退伍军人养老保险新政策
1、在国家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政策未出台之前,农村居民暂按达委办发[2007]55、116号文件规定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即:凡达县行政辖区内的农村居民,只要本人愿意,可参照全县村(社区)三职干部养老保险办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待达到最低享受养老金年龄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由达县农村社保局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直至寿终。
2、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程序。首先参保者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一寸免冠照片三张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劳动保障所或达县农村社保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其缴费标准是:每年最低缴费标准为800元,最高缴费标准为上一年全省平均工资的20%(2008年为4262元),参保农民可在下限和上限之间自由选择缴费额度,且缴费年限不受限制。养老待遇由社会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3、我县农村户口的退伍军人可按上述办法参保,目前没有军龄视同缴费年限的政策。
二、城镇退伍军人养老保险新政策
1、参保对象是60岁以下退伍军人。
2、军龄可以抵消参保年限(例:当了3年兵,只需缴费12年),这一政策是任何时候都享受的。
3、截止3月31日前,申请办理养老保险的退伍军人, 2007年9月至2010年的可以补缴。
4、办理程序:乡人武部-县人武部、县民政局-县社保中心。
5、遵循自愿参保原则,有条件的可以选择参保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6、不参加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7、具体请咨询县社保中心。
三、退伍军人养老保险相关资讯
军人在退伍之后,国家为保障其基本权益,颁布实施了一系列退伍军人保险政策。对于退伍军人来说,该保险为其解决了一部分的后顾之忧,具有重要意义。
退伍军人保险包括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两大块,从最根本的地方解决退伍军人的基本保障问题。
退伍军人参加城保后原军龄为视同缴费年限,军龄加上参保后的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但实际缴费年限须满5年),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以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待遇。否则,不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可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目前,各地镇乡、街道社保所在正全面受理城乡居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申报受理工作。
为了保障军人退出现役后享有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维护军人权益,激励军人安心服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军队实际,国家推出了退伍军人医疗保险。
国家实行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设立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对军人退出现役后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中国人民解放军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军人建立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军人退出现役后,按照国家规定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发给本人;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转入军人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会同劳动保障部等有关部门制定。
退伍军人保险意义重大,将不断完善与补充以实现退伍军人权益全面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