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触电事故方式
按照人体触及带电体的方式和电流流过人体的途径,电击可分为单相触电、两相触电和跨步电压触电。
1.单相触电
当人体直接碰触带电设备其中的一相时,电流通过人体流入大地,这种触电现象称为单相触电。对于高压带电体,人体虽未直接接触,但由于超过了安全距离,高电压对人体放电,造成单相接地而引起的触电,也属于单相触电。
低压电网通常采用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直接接地和中性点不直接接地(通过保护间隙接地)的接线方式,这两种接线方式发生单相触电的情况为:(a)中性点接地系统的单相触电 (b)中性点不接地系统的单相触电
2.两相触电
人体同时接触带电设备或线路中的两相导体,或在高压系统中,人体同时接近不同相的两相带电导体,而发生电弧放电,电流从一相导体通过人体流入另一相导体,构成一个闭合回路,这种触电方式称为两相触电。 发生两相触电时,作用于人体上的电压等于线电压,这种触电是最危险的。
3.跨步电压触电
当电气设备发生接地故障,接地电流通过接地体向大地流散,在地面上形成电位分布时,若人在接地短路点周围行走,其两脚之间的电位差,就是跨步电压。由跨步电压引起的人体触电,称为跨步电压触电。下列情况和部位可能发生跨步电压电击:
(1)、带电导体,特别是高压导体故障接地处,流散电流在地面各点产生的电位差造成跨步电压电击;
(2)、接地装置流过故障电流时,流散电流在附近地面各点产生的电位差造成跨步电压电击;
(3)、正常时有较大工作电流流过的接地装置附近,流散电流在地面各点产生的电位差造成跨步电压电击;
(4)、防雷装置接受雷击时,极大的流散电流在其接地装置附近地面各点产生的电位差造成跨步电压电击;
(5)、高大设施或高大树木遭受雷击时,极大的流散电流在附近地面各点产生的电位差造成跨步电压电击。
跨步电压的大小受接地电流大小、鞋和地面特征、两脚之间的跨距、两脚的方位以及离接地点的远近等很多因素的影响,人的跨距一般按0.8m考虑。由于跨步电压受很多因素的影响以及由于地面电位分布的复杂性,几个人在同一地带(如同一棵大树下或同一故障接地点附近)遭到跨步电压电击时,完全可能出现截然不同的后果。
二 、法律适用
(一)、法律及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电力人身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规定
我国民事法律对于电力造成的人身损害的适用范围是分高压电和非高压电两种情况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了高压电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中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高压电与非高压电的界定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作了解释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所规定的“高压”包括1千伏(kV)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1千伏(kV)以下电压等级为非高压电。”
对于高压电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该解释第二条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但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非高压电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我国民事法律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六条仅仅对此作了授权性规定。该解释第六条规定:“因非高压电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处理。”也就是说对于低压电造成的人身损失参照高压电的规定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对对电力人身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条中规定:“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两部法律对致人损害的电力范围规定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第四条规定:“电气设备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高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伏(V)以上者;低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伏(V)以下者。”这一标准明确的划分了电力高压和低压的界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规定则不限于高压电力,换言之是包括了高压和低压的全部电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所规定的致人损害的电力范围是重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规定的电力范围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电力范围,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高压电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