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审查是指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承办广告业务中依据广告管理法规的规定,在广告发布之前检查、核对广告是否真实合法,并将检查、核对情况和检查结论、意见记录在案,以备查验的活动。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介绍大众传媒广告审查的相关法律知识。
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
国家工商总局、中宣部、广电总局等12部委联合发布《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
该《审查规定》要求,大众传播媒介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不执行广告发布审查规定,导致严重虚假违法广告屡禁不止、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及后果的大众传播媒介,予以警示告诫、通报批评等处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该《审查规定》共有13 条,对大众传播媒体如何履行法定的广告审查义务作了详细的规定。如大众传播媒介应当配备广告审查员,广告审查员负责广告审查的具体工作,广告经营管理部门负责人负责广告复审,分管领导负责广告审核等。
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
该《审查规定》还要求,大众传播媒介应当依法建立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广告审查的书面意见应当与广告档案一同保存备查。大众传播媒介对群众举报、投诉的广告,应当责成广告审查员重新审查核实,要求广告主就被举报、投诉的事项作出说明,补充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对不能提供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不足以证实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广告主,大众传播媒介应当立即停止发布该广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有关广告发布者应查验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建立健全广告管理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大众传播媒介的广告发布审查责任,制定本规定。
一、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履行法定的广告审查义务,在广告发布前查验相关广告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确保广告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
二、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明确广告审查责任。广告审查员负责广告审查的具体工作,广告经营管理部门负责人负责广告复审,分管领导负责广告审核。
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配备广告审查员。广告审查员应当参加广告法律法规及广告业务培训,经培训合格后,履行以下职责:
(1)审查本单位发布的广告,提出书面意见;
(2)管理本单位的广告审查档案;
(3)提出改进本单位广告审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协助处理本单位广告管理的其他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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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审查的内容:
我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广告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下列文件证明:(1)营业执照和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2)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3)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从这一条规定中可以看出广告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对广告主的主体资格的审查
广告审查机关首先要求广告主提交营业执照和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这也是审查广告主是否是合法组织,其有无与其广告相关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广告是否合法必须以广告主的合法资格为前提和条件。只有当广告主出示了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拥有生产、经营某种商品后者提供某种服务的营业执照,并根据自己要求发布的广告提供其与营业执照上核定的生产、经营范围相一致的证明后,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主的主体资格的审查才算完成。
对广告内容及其表现形式的审查
主要是审查广告内容与客观事实是否相符,有无随意虚构和隐瞒真相,尤其是对一些设计质量标准的和一时难以证明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商业广告,还要要求出示由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所出具的证明文件和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除了对广告内容真实性审查之外,还要对表现广告内容的语言文字、画面、声音等广告表现形式进行审查,以保证广告表现形式与广告内容相符且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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