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规定标准

  如果伤病职工同时符合不同类别疾病三项以上(内含三项)“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条件时,可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相关法律知识。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规定标准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4)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规定标准

  2、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3、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4、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5、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6、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7、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8、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9、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10、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11、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20度。

  12、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半径≤20度。

  13、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

  14、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5、难治性的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年龄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规定标准

  16、具有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7、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至4级者。

  

爱华网本文地址 » http://www.aihuau.com/a/4696771/526555467.html

更多阅读

浅谈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程序

浅谈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朱向阳摘要:在遭受人身损害致残的案件中,职工工伤致残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的适用范围,由于法律依据明确,在司法实践中没有争议。但对于其他人身损害致

国家新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2016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GB/T 16180-2006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a)一级1)极重度智能损伤;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6)全身重度瘢

新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伤残鉴定时间规定

新工伤伤残鉴定标准GB-T16180-2006本标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2006)本标准规定了职工工伤致残劳动能力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本标准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

劳动能力鉴定经验材料 劳动能力鉴定材料

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为工伤职工提供良好服务(2007年2月12日)(注:本文由博主执笔,并由本人在2007年2月12日在全省医疗工伤生育工作会议上作交流,后作为全省唯一的经验材料上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后刊登于《全国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座

声明:《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规定标准》为网友少年亡了城分享!如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