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产品的好坏,就是看它这件产品的质量问题,如果产品质量出了问题,那么客人是有权退回产品,并要求赔偿。以下是爱华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产品质量问题处理流程,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生产产品出了质量问题处理办法一、索赔要以法律为依据。
首先必须确定索赔不是以赢利为目的,如果目的不纯,法律也不会支持的。作为消费者,索赔要做到有法律依据,要在法律规定之内有理有据地进行索赔。而不能出于一种简单的发泄,提出的要求漫无边际。索赔要合法,即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索赔。《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都有规定,即当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时,消费者可要求经营者增加商品或服务价格1倍的赔偿。当所购买的残次品对消费者的人身及财产造成实际损失的,消费者可以依法索赔。赠品伪劣也可以索赔。目前市场上经常有“买一赠一”的促销活动,从法律的角度讲这种促销增予与一般的无偿增予不同。因为消费者付款购物才得到赠品,赠品也应算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所以,这些赠品必须是合格产品,否则,则可看作经营者有欺诈行为。就损害的程度和索赔的额度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运用法律索赔要合理有据。
二、质量问题是索赔的关键。
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消费者的投诉数量也在不断的增高。在大量的投诉中,绝大部分是因为质量问题,这种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最终将在经济行为上反映出来,这就表现为索赔。因质量造成的损害,索赔的程度也是不一样的,轻的只造成产品自身的损害,重的可能酿成事故、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因此得首先搞清楚何为质量问题、何为产品缺陷。产品出现缺陷肯定会影响到使用,这是一个客观事实,但另一方面,不能绝对片面地认为凡是出现故障必是质量缺陷所致,因为消费者使用不当或其它原因同样也会出现质量问题。所谓质量问题并不等于质量缺陷,问题未证实前只能算是一种单方面的推测,这就是《民法通则》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除此之外,消费者还可以运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即生产者不能有效地证明免则条件的,则不免除生产者的赔偿责任。表面上看,这对消费者有利,可避免费时、费力、费钱的自行报检,但实际运作上却鲜有成功案例,尤其涉及高新技术产品的判定,技术上的优势几乎全掌握在生产者一方。说白了,消费者一方所能找到的技术问题比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难度更大。如此这样,消费者还没有什么捷径可循。
一旦受检认定产品存在质量缺陷,消费者该如何进行索赔?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一是质量缺陷仅仅影响到产品本身的使用,按照现在的国际惯例及生产者的承诺,产品如果超过保修期出现缺陷的,生产者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若在保修期内出现缺陷,生产者就必须实施原定的保修承诺。一旦产品存在质量缺陷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的,消费者可按照《产品质量法》第29条,追究生产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无论是否超过保修期。
三、索赔时要有证据意识。
从大量受理的消费者投诉来看,由于一部分消费者不懂法,缺少证据意识,导致一些消费纠纷投诉不适时,不对路以及依据不充分等,最终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常见的有:
逾期投诉。国家明文规定,商品超过保修期和保证期而产生的纠纷不予受理。
异地投诉。产生消费纠纷时,一般由消费者向商家或服务单位所在地投诉。如果消费者与商家服务单位不属于同一行政区域,消费者一般不能向自己所在地投诉,而只能向商家、服务单位所在地投诉。
因消费者对产品使用不当而产生的投诉。如果消费者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或自行拆动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责任在于消费者本身。这样的投诉,将难于归咎于商家。
缺乏依据的投诉。消费者提出投诉时,应当持有真实的购货凭证或接受服务的单据。而现实生活中许多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没有养成索要发票和信誉卡的习惯,一旦产生消费纠纷,空口无凭,连受理投诉的条件都达不到,就更谈不上索赔了。
另外,以下一些投诉消协也没法受理:商品标明是“处理品”的;争议双方曾经达成和解的;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并做出处理的;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等。
四、 索赔要注意方式方法。
作为一名消费者,当你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应采取积极的态度,寻求解决问题的方式和方法,使自己的权益得到应有的保护,而不要保持沉默,自认倒霉。也不要虚高索赔不切实际。
二是动作要快。如果经过交涉得不到合理解决,就应及时投诉,切不可拖延。时间拖的过长的投诉,不利于判断商品原有损坏和正常磨损的区别,以致难以定性。拖延投诉,也会导致超过产品的“三包”期限,使投诉人的利益受到一定的损失。
三是注意不要夸大事实。投诉商品质量和不良服务,首先消费者要确定已经严格按照说明书上写的那样去做了,确信投诉事项和索赔要求完全合理。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投诉,不可夸大事实,也不该隐瞒自己在使用上的不当。如果双方对责任过错都各持己见,会使问题难以及时解决。
四是不作过分要求。无论是要求修、退、换或者赔偿,都应合理合法。过分的要求甚至无理取闹,很可能使问题复杂化,导致投诉调解失效。如果无理取闹甚至会抵消要求的合理部分,要知道国家法律只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是有据可查。投诉商品质量问题时,务必保留损毁物品的所有部分和有关该物品的全部文字资料,这会有助于寻查原件的型号和产品批号、产品标准和服务承诺。同时,保修单和发票、信誉卡的复印件也是写投诉信时所必不可少的物证。如果有双方交涉的文字材料或权威部门的质量鉴定则更好。
六是权威鉴定。人对感官难以确定的一些商品质量问题往往会产生争议,最有说服力的就是请权威的质量监督检测部门鉴定,以确定其质量是否存在问题和问题的程度。
七是明确提出意愿。提出索赔的额度,给对方提供一个解决问题的机会,或许厂家或商家会以此为参照加以赔偿。
五、精神赔偿不应该滥用。
精神损害赔偿是近年来法律界比较热门的话题。我国《民法通则》第20条对精神损害赔偿是这样规定的:“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另外,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或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物品,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也就是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消费者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受到损害才有可能要求商家向消费者作出精神赔偿。作为消费者,在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时一定要注意实事求是,要求要合情合理,要适当适度,如果要求过高使对方不接受的话,是会增大索赔难度的。
六、 索赔需要诚信的消费环境。
从现在的情况看,消费者毕竟还是处于比较弱势的地位,消费者不可能成为各种消费活动的专家,因此在索赔时,由于不懂法而漫天要价也是可以理解的。这就要求经营者要教育和引导消费者正确的使用产品和接受服务,守法经营,主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消费者创造一个诚实守信的环境,不把展览品、样品按正品卖给消费者或者事先告之消费者,不再故意隐瞒商品的真实信息,遇到有产品质量问题或质量存在缺陷能主动召回,那消费者就不会漫天要价,超理性索赔了。诚信的消费环境需要社会各方面共同营造,只有消费和谐了,消费者索赔问题也就不是问题了。
产品质量的解决方案第一条 为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正确、及时处理产品质量申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的产品,用户、消费者发现有质量问题,有权向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三条 各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设置专门的工作机构或者专职人员,负责处理产品质量申诉。
第四条 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处理产品质量申诉,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三)行政合法性和行政合理性原则;
(四)行政高效和便民原则。
第二章 产品质量申诉处理
第五条 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用户、消费者(以下简称申诉人)提出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当予以登记并及时处理。
第六条 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产品质量申诉后七日内作出处理、移送处理或者不予处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第七条 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无需追究刑事、行政责任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当根据申诉人或者被申诉人的请求,采用产品质量争议调解方式予以处理。
第八条 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举报被申诉人未履行《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三包”义务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当责令责任方改正。
第九条 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举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依照法律规定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当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举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政违法行为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当按照《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移送产品质量申诉应当填写《产品质量申诉移送书》,并将有关申诉材料一并移送。
第十三条 对下列申诉,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处理的决定:
(一)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二)对存在争议的产品无法实施质量检验、鉴定的;
(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