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听说过诉前调解吗?诉前调解包括两种情形,一为不具有法院审理性质,即由在法院立案庭设立的人民调解工作室来调解;一为具有法院审理性质,即由法院立案庭的法官来调解或法官与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共同来进行调解。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诉前调解的相关法律知识。
诉前调解需要遵守的原则1、自愿性
自愿性原则是诉前调解最根本的原则之一,是诉前调解实施的合法性基础。诉前调解要真正实现公正与效率,就要保证程序的正义性。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程序,在看中其快捷、不伤和气等优点的同时,对自己权利能否真正得到保护相当关注。当事人对诉前调解程序的选择,诉讼权利的行使,实体权利的处分,都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
一是体现在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程序自愿,人民法院不能强迫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接受调解。
二是在调解过程中权利处分自愿,调解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决不能通过诱导、施压等手段使当事人勉强同意达成协议。此外自愿性原则还应包括中止调解程序自愿等。
2、开放性
首先是调解参与人员的开放性。诉前调解是双方当事人在诉前由法院审判人员引导下进行,可以邀请人民陪审员、律师及社区居委会负责人、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双方单位负责人、亲戚朋友等参与调解。其次调解内容的开放性。调解的基本内容以争议标的为主。但实际调解过程中,往往不可能拘泥于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中所涉及事实,只要双方当事人自愿,可以将双方当事人与所争议案件相关联的纠纷、争议背后的深层次矛盾从整体上、根本上予以解决。
3、合法性
诉前调解的合法性原则是比较宽泛的基本原则。既调解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就行。
一是调解程序合法,在调解过程中要做到程序公正,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进行违法调解。
二是调解协议内容合法。双方当事人调解协议达成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4、保密性
诉前调解并不要求事实清楚,是非分明。因此,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对一些敏感性、保密性的内容可以避而不谈,在调解过程及协议书中也可不予明确。比起审判公开的特点,调解的保密性满足了一些当事人不愿意将那些纯属私人事务、私人信息公之于众的需求,避免了因审判公开将私事外扬而可能陷入的窘境和带来的伤害。
5、快捷
诉前调解较诉讼调解更应当快捷、简易,一旦调解破裂,不应拖延而迅速转入诉讼程序,这种程序的转换应确定时限并由法院自动完成,当事人无需另行申请。
6、节约
对于起诉至法院而选择诉前调解的,法院可比照诉讼预收费用,但诉前调解一旦达成,应当减免收费,以此鼓励当事人在诉前达成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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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调解程序的确立意义
诉前调解程序的确立,并非取代司法和诉讼,但其与司法改革在一定程度上不谋而合,并成为司法改革的重要。
(一)诉前调解程序的确立,为社会主体解决纠纷提供了更为便捷和适宜的渠道,实际上是扩大了司法利用的范围。
(二)诉前调解程序的确立,导致了传统的诉讼文化的某种转变,大大缓和诉讼的对抗性,使其更多地向和解性转变,理性的、平和地解决纠纷的方式受到推崇。
(三)诉前调解中纠纷的解决必须依赖当事人的自愿参与,并强调诚实信用原则,使程序保障理念得以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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