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骗儿童罪指以欺骗,引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那么亲生父母把女儿送养又偷回的话构成拐骗儿童罪吗?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亲生父母送女又偷回不构成犯罪案情介绍
王、张夫妇1991年生有一女小花(化名),自生下后不到一月便送由李某收养。2003年10月,王、张夫妇在未经李某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小花带回家中,并不愿再交由李某收养,从而引发诉讼。
亲生父母送女又偷回构成犯罪吗
案情分析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对本案王、张夫妇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不同认识。
一种观点认为不构成犯罪。因为从客观事实上讲,王、张夫妇必竟是该女的亲生父母,其出于感情上的关爱而私自把其女带走并不愿再交李某抚养,其行为充其量应是一种对收养合同的违约行为,且此行为是否构成违约,还需看他们之间的收养合同是否有效,如有效则构成违约,否则,亦构不成违约。
一种观点认为构成拐骗儿童罪。因为王、张夫妇的行为已使小花脱离了其监护人李某对其的监护。
案情结果
王、张夫妇二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因为,首先王、张夫妇在主观上没有犯意,仅是想解除与李某之间的收养合同关系而采取了不当的方法将亲生女私自带回,其带回的目的是为了自已抚养,并无其他非法目的;
其次,现有刑事法律对此类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无明确规定,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王、张二人的行为亦不构成犯罪;
再者,上述第二种观点认为王、张二人的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从本案的案情看,王、张二人在主观上并没有拐骗的故意,其之所以采取过激地不当行为,是基于其对法律的不知或知之太少,加上其与小花之间客观存在的血缘关系而为,属主观上的认识问题,其带回小花主观上仅是为了取回对亲生女的抚养权,对其女尽些义务,并无奴役之目的,故不构成拐骗儿童罪。
本案应为收养合同诉讼,属民事诉讼范畴。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是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而制定的法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制定本法。
第二条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三条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收养的效力
第二十三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四条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第二十五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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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骗儿童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拐骗的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儿童脱离自己的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所谓拐骗,可能是直接对儿童实行,也可能是对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实行。拐骗的手段是多种多样。
比如,给儿童爱吃的食物、喜爱的玩具、好看的衣服以及带去玩耍等,骗取儿童的好感后将其拐走。对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则往往是以献殷勤、假意帮助照看孩子、表示喜爱儿童等手段骗取信任后,寻找机会将儿童骗走或者将婴儿偷偷抱走。总之,使用各种手段拐骗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是拐骗儿童罪在客观方面的重要特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与朋友。
除上述法定监护人外,受儿童家长委托负责照管儿童的人,也具有监护人的身份,如果使儿童脱离具有这种身份的人的监护,同样是拐骗儿童脱离监护人的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大多是为了将拐骗的儿童收养为自己的子女;也不排除有的是为了供其使唤、奴役;也有的是因为非常喜欢儿童而实施拐骗的。从实践看,拐骗儿童的大多是一些没有子女的人,想把拐来的儿童收养为自已的子女。
这样的人主观上并不是想残害儿童,但是,他们这种极端损人利己的行为,使受骗儿童的心灵遭受严重创伤,给儿童的父母和其他亲人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也给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带来威胁。因此,对于拐骗儿童的犯罪行为,不论其动机、目的如何,都不应忽视其社会危害性,必须给以应得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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