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管理中到底制定了什么样的条例呢,里面有哪些内容是要我们好好学习掌握的,下面就是爱华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消防管理的相关条例,供大家参考。
消防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消防安全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群防群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集团所属各公司要依据本条例制定适应于本公司实际的《内部消防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各公司总经理是执行“条例”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发生的消防事故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 本企业内部员工、外来人员在本公司区域内违纪行为均适用于本条例。
第六条 违犯消防管理规定,情节轻微,尚够不上刑事处分的,依照本“条例”进行处罚。
消防管理条例第二章 消防教育
第七条 本企业职工自进入企业之日起,有接受消防安全教育,掌握消防知识和消防设施操作要领的义务,
第八条 新进入企业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具体按职工三级安全教育制度执行,
第九条 每年11月份为本集团公司消防安全教育月,普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并纳入考核,经考核不合格者,下岗学习,直至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 新进入企业的职工,3个月内因消防意识淡薄,违反本条例造成后果的,师傅应负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在考察选拔管理人员时,要同时考察消防安全知识,消防知识不合格者,不能提拔使用。
消防管理条例第三章 消防设施
第十二条 重点消防部位必须按规定设置消防设施,保卫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区域消防设施的保养和维护。
第十三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栓,占用防火间距,不得琐闭安全出口,堵塞疏散楼梯,消防通道。
第十四条 在建筑改造、生产调整中,可能影响消防灭火救援和消防设施时,必须事先通知保卫部门。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基建部门必须编制消防和防火计划,并与施工方签定消防安全协议报消防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向消防部门申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消防管理条例第四章 火灾预防
第十七条 下列部位应列为重点消防管理部位:
(一)地毯车间配电室
(二)消防控制室
(三)计算机室
(四)锅炉房
(五)气体灭火系统钢瓶室
(六)食堂
(七)各类储存油类的仓库
(八)配电室及其它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的部位。
第十八条 对上述重点部位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明确有关人员的消防安全职责和消防管理规定及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九条 进入上述重点消防管理部位,禁止携带火种 。
第二十条 在防火区域使用明火必须事先通知保卫部门并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消防安全日巡查制度,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二十二条 未经设备管理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乱拉电线。
第二十三条 设备管理部门要定期检查各种电器线路,防止因线路短路、过载、漏电、接触电阻过大引起火灾。
第二十四条 保卫部门要定期检查防雷装置,确保安全有效。
第二十五条 职工家属住户要定期检查线路、液化气使用中的火灾隐患,并及时报有关部门进行整改。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消防隐患的检查,下班前必须进行全面检查,确定无隐患后方可下班。
第二十七条 各公司、集团属各部门应当成立义务消防队,并定期组织学习有关消防知识,保证每个义务消防队员都熟悉消防设施的操作使用。
第二十八条 重点消防部位必须有明显的消防标志。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辆进入重点消防部位必须佩戴防火罩。
第三十条 外来人员进入公司时,由保卫部门值班人员告知防火有关事项。
第三十一条 各公司、集团属各部门必须健全消防责任制,层层签订消防责任书并定期检查落实情况。
第三十二条 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灭火器材。
消防管理条例第五章 灭火救援
第三十三条 任何部门发现火警时,都应向保卫部门或生产值班人报警。
第三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火警时,都应就近使用灭火器材灭火。
第三十五条 出现火警需消防部门救援的,保卫部门应首先通知消防管理部门,电工班应首先切断电源。
第三十六条 出现火警时,任何部门任何人都应为消防部门灭火提供方便,听从有关人员的现场指挥和调度。
第三十七条 遇有雷电、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时,电工班应及时切断电源。
第三十八条 火灾扑灭后,要封闭火灾现场,认真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消防管理条例第六章 处罚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对其负责人和事故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100元以上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重点防火区域的;
(二)擅自携带火种进入防火重点区域的;
(三)机动车未带防火罩进入重点防火区域的;
(四)擅自开启安全疏散门的;
(五)私自接用电源的;
(六)购买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设施的;
(七)擅自在公共场所燃放鞭炮的;
(八)外来人员进入公司,保卫值班人员未告知消防有关事项的;
(九)消防责任制度不健全,无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的;
(十)发现消防隐患不报告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对其负责人和事故当事人处以500元以下200元以上罚款:
(一)日巡查制度坚持不正常的;
(二)消防器材丢失、损坏查不出责任人的;
(三)对限期整改的隐患,限期不整改的;
(四)公司区域内发生火灾不报的;
(五)公司区域发现烟头又查不出责任人的;
(六)对不该进入本公司区域的人员不阻拦的;
(七)未按规定检查存在隐患,经检查隐患较多的;
(八)未成立义务消防队或长期不开展消防教育的;
(九)消防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的;
(十)公司区域防火标志不明确的;
(十一)建筑工程未经消防部门批准的;
(十二)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管理条例冒险作业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对其负责人和事故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下500元以上罚款:
(一)停水前未通知保卫部门的;
(二)在防火区域使用明火未经保卫部门批准的;
(三)损坏消防设施或消防工具的;
(四)擅自将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挪作他用的;
(五)发现火警不主动灭火的;
(六)对新进入公司职工的三级安全教育不认真,导致新职工违反本条例造成损失的;
(七)埋压,圈占消防栓或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的;
(八)在公司禁烟区域内私存烟火或者有吸烟现象的。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除名。
(一)在重点防火部位抽烟的;
(二)阻拦报火警或谎报火警的;
(三)二次以上(包含二次)违反消防管理条例经教育不改正的;
(四)故意扰乱火场秩序的;
(五)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大的经济损失的;
(六)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七)火灾扑灭后隐瞒现场或者伪造现场尚构不成犯罪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因管理松懈,造成消防重特大事故,情节较轻的,给予分管总监警告处分,所属各公司总经理严重警告处分,主管治安负责人及保卫主管记过处分,当事人当月工资实施一票否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提交集团董事会研究处理。
消防管理条例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与国家法律、法规、法令、条例相抵触之处,按国家法律、法令、法规、条例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由集团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