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做好对结核病的防治工作,保障人身安全,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爱华网小编今天为你整理了结核病防治管理制度范本,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结核病防治管理制度范本篇一第一条为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传染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结核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有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结核病防治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归口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和结核病防治机构的建设,制定结核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结核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定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作为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将必要的结核病防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第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抗结核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将抗结核药品纳入处方用药管理。
第八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第九条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结核病人确诊、登记、报告、治疗、转诊和管理工作,对结核病进行监测、统计、分析和预测,掌握疫情动态,开展有关结核病防治的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科学研究、健康教育以及预防性肺结核病体检。结核病防治机构对未愈出院的肺结核病人,实施全程督导化疗或全程管理化疗。
第十条结核病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负责登记、诊治需住院治疗的肺结核病人,并在肺结核病人出院24小时内提出向结核病防治机构转诊的报告。
第十一条城镇街道、乡村卫生组织发现可疑肺结核病人,应进行登记、报告、转诊;受结核病防治机构的委托,实施对肺结核病人的化疗管理。
第十二条实行肺结核病归口治疗原则。肺结核病人由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其他医疗机构发现肺结核病人应予登记并及时转诊,不得延误;但对危、急、重症肺结核病人应立即抢救,待无生命危险时再及时转诊。
结核病防治管理制度范本篇二(一)防保科结核病防治管理工作制度
1、每天将放射科、病房、检验科等部门的结核病人报告卡信息收集、整理,剔除重卡,登记在《医院肺结核可疑者及肺结核病人登记本》内,并当天录入疫情网络系统。
2、将当天的可疑肺结核病人转诊到市结核病防治所,并做好宣教工作。对10天尚未到位的可疑肺结核病人,由医院进行追踪。
3、每年组织1-2次对有关医生进行的结核病转诊工作专业培训。
4、协调、检查放射科、病房、门诊、检验科等部门的可疑肺结核病人报告工作。
5、每年2次协助市结核病防治所做好肺结核病人漏报率调查、痰检质控抽查工作。
6、按照医院有关规定,在肺结核病人、转诊检查中,发现漏报病人,每例处罚责任人100元。
7、将市疾控中心下发的转诊费(报病费)下发至有关医师。
8、协助市结核病防治所做好其他结核病防治工作。
(二)内科结核病防治工作制度
1、在门诊发现可疑肺结核病人或确诊病人应及时登记在门诊日志上,并注明传染病报告标识。
2、填写"三联转诊单",一联交病人(转结核病防治所检查确诊),二联、三联和传染病报告卡报防保科,由防保科网络直报。
3、在住院病人中发现的肺结核病人,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报告防保科。
4、电话通知结防所。由结防所派人送3个痰标本盒,并详细交待病人咳痰的方法、时间(过夜痰、清晨痰、即咳痰),第2天上午由病人家属送结防所检验,痰检结果由结防所电话报告病房医生。根据痰检结果,由病房医师开医嘱使用抗结核药物。病人出院时,病房医师开具肺结核病人"三联转诊单",一联交病人到结防所继续治疗、管理,二联、三联交防保科。
5、按照医院肺结核病人管理有关规定,漏报1例或者漏转1例肺结核病人,处罚责任医师100元。
6、按照有关规定,每转诊1例肺结核病人,给予转诊医师一定奖励,由疾控中心下发,每季度兑现1次。
结核病防治管理制度范本篇三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传染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
第三条结核病防治机构和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所在地区结核病防治业务的归口管理。
第四条结核病防治工作应以农村为重点,加强对传染源的发现、治疗和化疗管理。
第五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卡介苗接种制度。
第六条对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章机构
第七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设卫生部结核病控制中心与分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所辖市(地)、县卫生行政部门设省、市(地)、县结核病防治机构,或指定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承担结核病防治机构的职责。
第八条卫生部结核病控制中心与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拟定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国结核病的监测,以及结核病疫情的统计、分析和预测工作;
(三)负责组织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综合评价;
(四)负责组织拟定国家结核病防治技术标准、规范。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结核病防治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负责本地区结核病的监测,以及结核病疫情的统计、分析和预测工作;
(三)负责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技术指导;
(四)开展结核病防治技术的推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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