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根据拍卖规则和拍卖程序进行竞争出价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亦称买家)。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介绍竞买人的相关法律知识。
法律对竞买人资格有什么规定?竞买人也称应买人,是根据拍卖规则和拍卖程序进行竞争出价的人。《拍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三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据此规定可以说,不是什么人都可以无条件参与各种拍卖活动的,尽管《拍卖法》对参加拍卖的竞买人没有限定特别的条件,但各类拍卖活动的竞买人都应具备一定的资格。
首先,任何人参加拍卖会作为竞买人都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持有法定的证明文件。参加竞买的自然人,包括我国的公民、港澳同胞、海外侨胞以及外籍人需持本人的身份证明和资信证件;参加竞买的法人应持有法人资格证明和资信证明,包括资格证明书、代表证明书、当地银行或我国有关驻外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书,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注册证明书等文件;参加竞买的个体工商户需持营业执照及资信证明文件。在强制拍卖中,竞买人还须预先交纳保证金,才可以取得竞买资格。
其次,拍卖标的的出卖人与拍卖人都不能同时成为竞买人。出卖人将拍卖标的物委托拍卖人进行拍卖,由竞买人公开叫价竞买,最后与出价最高的竞买人达成买卖协议,出卖人与竞买人为同一人时,买卖合同不能成立;同时拍卖是拍卖人与买受人之间就拍卖标的物达成的买卖协议,若拍卖人与竞买人为同一人时,合同照样没有意义。为此,法律规定拍卖人对其所经营的拍卖不得竞买,也不得指使他人代其竞买,同样也不得代表他人竞买拍卖标的物,以保障拍卖的公正性,有效防止拍卖中恶意串通压价、虚假拍卖等不法或不诚实拍卖行为的发生。
第三,对于特殊标的物的拍卖,其竞买人的资格,要由出卖人与拍卖人依照法律及有关政策确定。为保证国家经济建设和经济秩序的稳定和某种利益的维护需要,对于国家经济建设的重要物资及国家限制流通的物品,如金银、烈性麻醉剂等,依法只能按规定的程序、在特定主体间进行拍卖,这类拍卖的竞买人则需具备相应的条件,如不准出口的文物,外国人不得作为竞买人,某些国有土地使用权只能在本国公民间进行拍卖等。
由于存在对竞买人资格的某些限制,为了保证特定拍卖的有效性,拍卖人可在拍卖公告发布后,正式拍卖开始前,对竞买人的资格和竞买能力进行必要的审查,拍卖的主管部门及有关监督机构也可以对某些拍卖的竞买人资格进行必要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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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买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买人公开出价竞买,最后拍卖人将拍卖标的物出卖给叫价最高的应买人(拍定人),形成买卖法律关系,则拍定人享有如下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应买人享有的权利包括:
(1)取得拍卖标的物的财产权的权利。拍卖一旦通过实施拍卖程序拍定,即标志着买卖双方合意成交,拍卖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从出卖人转归拍定人所有。动产所有权一般在拍定人交付拍定价金的同时转移给拍定人;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则自拍卖人交付权利转移证书之时转移给拍定人,并由拍卖人同时将不动产交由拍定人实际占有。
(2)享有物之瑕疵之担保请求权。拍卖成交后,拍定人交予拍定人的拍卖标的物须符合质量标准。如果拍定人在接受拍卖标的物时出现有缺损、腐败、结构不良等瑕疵时,享有担保请求权。但强制拍卖中,拍定人无此权利。
(3)享有权利瑕疵的担保请求权。无论是任意拍卖还是强制拍卖,拍定人所取得的拍卖标的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拍卖人应保证不被第三人追索。
应买人应承担的义务包括:
(1)支付价款的义务。拍卖成交后,拍定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支付所拍定的标的物的价金。非因不可抗力拒付价金的,拍卖人可解除契约,并由拍定人承担违约责任。
(2)领受标的物的义务。拍定人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受领拍定的标的物,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和违约责任由其承担。但对于拍卖人提前交付的标的物,以及有瑕疵的标的物,拍定人无受领的义务,但须负举证责任。
(3)承受拍卖标的物上负担的义务。标的物拍定后,对于拍卖前标的物上所设定的负担,如果拍卖人预先说明并载予公告的,拍定人应承担物上的负担;但若出卖人隐瞒真实负担情况,则拍定人可拒绝承受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