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制度关心到群众的切身利益,上海户籍政策有什么新调整?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2016-2017上海户籍政策,希望对您有帮助。
根据最新上海出台的新户籍制度可以看出,我国的户籍制度在不断的完善和简单化。上海新的户籍入籍要求实施积分制入籍,即对于外省人要入上海户籍只要在七大类指标的范围了累积达到100分即可具备入上海户籍的条件。其中七大类指标包括:学历、在上海就职、在上海缴纳社会保险、在上海缴纳个人所得税、海外工作资质、个人荣获特殊成就以及在上海创业投资纳税等七大种类。只要能在以上的七大类中积分达到100分即可获得上海的户籍。
这样的要求很大一部分考虑的是个人的综合素质,实施这样的政策在于能更好的为上海市吸引更多的人才,进一步的缓解上海人才短缺的现象以及缓解竞争压力也会起到一定的作用。从另一个角度而言也为许多持有上海居住证的人们和更多地外地人打开了入沪的方便之门。这样的户籍改革也能更好的促进上海市整个人才市场和经济的发展,也为更多的人带来了个人发展的机遇。
户籍改革制度有哪些
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了社会制度,其中户籍制度就属于社会制度中的一种,随着社会的进步,制度总会为了适应这个社会而不断面临改革,下面小v将为您带来的是关于户籍制度的解释。
户籍制度解释:
户籍制度,也就是户口制度,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形成的一种社会制度,是指通过各级权力机构对其所辖范围内的户口进行调查、登记、申报,并按一定的原则进行立户、分类、划等和编制。它是统治者征调赋役、落实行政管理、执行法律的主要依据,也是国家对农民实行道德教化、经济剥削、人身控制的重要途径,所以,历代王朝都沿袭着这一制度。
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的一项重点改革,是推进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的一项重大任务,是实现亿万农业转移人口“市民梦”的一项重大举措。刚刚结束的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把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作为首要任务。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的部署,这次户籍制度改革与有关领域改革统筹配套、协同推进,涉及的面之广、人员之多、力度之大,都将是前所未有的。
加快户籍制度改革,重点是要通过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主要任务是解决已经转移到城镇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问题,稳步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水平,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户籍改革的内容是什么
户籍改革的目的是为了城镇化和加快我国的工业化,为了实现着这一目标,那么需要做些什么样的改革呢?这就涉及到户籍改革的内容了,那么我国户籍改革的内容包括了哪些呢?小v特意搜集整理了这方面的信息,希望为您了解户籍改革制度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
户籍改革的作用:
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在我省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自理口粮户口及其他类型的户口性质,实行城乡户口登记管理一体化,统一称为居民户口。以准入条件取代进城人口控制指标。大城市的准入条件应当相对高一些,中小城市和城镇可依次放宽。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城市化发展步伐应当更快一些。
进一步放宽科技人才来我省工作的入户条件。凡来我省工作的具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高中级专门人才和高级职业资格以上技能人才,应准其及直系亲属在实际居住地入户。在大、中城市落户的中高级科技人员到基层工作,并已将户口迁往工作所在地的,应允许其随时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就读于我省大、中专(含技校)院校的本省生源,入学时不需将户口迁入学校所在地,待毕业后直接将户口迁到其工作单位所在地;就读于省外大、中专(含技校)院校的广东生源以及来我省大、中专(含技校)院校就读的非广东生源,入学时的户口迁移仍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我省投资兴办实业,可给予其境内亲属入户;内地居民前来购买商品房、自建合法住宅、投资兴办实业和捐办公益事业的,可准许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落户。具体入户条件由各市、县政府确定。
进一步放宽直系亲属投靠的入户条件,切实解决夫妻及未成年子女的投靠入户问题,夫妻投靠入户的不应受婚龄、年龄的限制,随时办理迁移入户手续。但广州、深圳两特大城市因历史遗留问题比较多,文件下发前的夫妻及未成年子女投靠入户问题应在2005年底前逐步解决,文件下发后结婚的夫妻投靠婚龄达到5年的应予以办理迁移入户手续。
广州、深圳继续实行“控制总量、优化结构”的人口政策,采取人口准入条件与年度人口计划安排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实施有利于提高人口质量和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政策。大量吸纳具有学士特别是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职业资格以上的高层次人才,补充吸收经济发展需要的特殊技能型人才和特殊专业技术人员,并准予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落户。具体的人口准入条件和管理办法由两市政府自行制定。其他大、中城市量力而行吸收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才。
推进小城镇健康发展,实行“扩张为主、新建为辅、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方针,鼓励和引导更多的本地农民进入小城镇就业和居住。对在城镇有固定住所或相对稳定的生活来源的居民,应准予落户;凡属经济发展需要的外地人才,也应准予本人及直系亲属入户;对原已在城镇办理了自理口粮户口的人员,仍在城镇居住的,统一转为城镇居民;城镇建成区内人均耕地低于所在县(市)人均水平三分之一的“城中村”,其村委会应在保持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的前提下,成建制转为城镇居委会,原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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