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暂行条例 西藏自治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

  2017年西藏住房公积金如何贷款?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2017西藏自治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希望对您有帮助。

  西藏自治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加快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步伐,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来源于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受托银行办理。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托银行签定书面委托合同,受托银行应当按照书面委托合同承办贷款业务。委托贷款手续费率不高于贷款利息收入的5%。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承担。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托银行开设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专户,并负责贷款的审查、管理、监督工作。

  未经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批准,受托银行不得用住房公积金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第二章 贷款程序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专项用于职工住房消费,不得挪作它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大修理自用住房时,可以向公积金缴存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言称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 借款人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时,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或材料:

  (一)借款人的居民身份证、广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由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借款人家庭经济收入的证明和协助扣款证明以及缴存住房公积金2年以上的证明;

  (三)购买住房的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并交付30%自筹资金首期付款证明;自建住房的,须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大修理自用住房的,须有相关证明材料;

  (四)依法可以抵押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由管理中心委托的有权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质押物估价证明或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意见和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五)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借款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申请贷款手续,代理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

  单位职工集体贷款的,职工提出贷款申请,委托所在单位统一办理贷款有关手续。

  第五条 管理中心应当对借款人或委托代理人提交的全部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予贷款的决定,同时书面通知借款人或委托代理人和受托贷款银行,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受托银行应根据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贷款通知,在委托范围内与借款人或委托代理人签订借款合同,同时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或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

  第七条 管理中心对一项贷款申请作出准予贷款决定后,应当立即向受托银行书面通知并随附相关申请材料。受托银行接到通知后,按前款规定签订有关合同。

  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管理中心和借款人、保证人协商同意后,作成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后,送受托银行。受托银行根据记录与借款人、保证人签订变更合同,附于原合同之后。

  第八条 申请住房贷款时所抵押的房屋评估应到有权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重要质押物到有权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所发生的各种中介费用和契税由借款人承担。

  第三章 贷款期限、金额与利率

  第九条 管理中心与借款人协商确定贷款期限和贷款金额,但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lo年,贷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职工家庭(含双职工家庭)只能使用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批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为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标准。

  第十一条 借款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制定还本付息计划,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月归还贷款本息,由借款人所在单位每月从借款人工资中代扣。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可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利随本清法)两种还款方式,计算公式如下:

  (一)等额本息还款法:贷款期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

  贷款本金×月利率×(l十月利率)还款月数每月偿还贷款本息金额=------------------------------------------

  (1十月利率)还款月数-1遇利率调整及提前还款时,应根据未偿还贷款余额和剩余还款期数对公式进行调整,并计算每期还款额。

  (二)等额本金还款法: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

  贷款本金每月偿还贷款本息金额=-------+(本金一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贷款期月数

  第十二条 借款人和委托代理人应当依法接受管理中心对贷款的管理、催收、追款、监督。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三条 借款人可以用自有的房产提供抵押,也可以用共有的房产或拥有产权并有经济收入的第三人房产作抵押。以共有房或第三人房产作抵押必须征得共有或第三人的书面同意。

  以期房作抵押的,抵押人应持依法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到期房所在地房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同时由售房单位或职工所在单位提供证明,待期房房产交付后,凭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正式抵押登记。

  抵押房产现值,由管理中心委托的有权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经管理中心确认,抵押值最高不超过房产价值的70%。向管理中心提交抵押的房产应当未设置过抵押权。

  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应当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如仍需贷款的职工,必须按上述程序办理贷款手续。

  第十四条 借款人以质押方式提供贷款担保的,按《担保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可以依照《担保法》的规定处分抵押物和质押物:

  (一)不履行合同的;

  (二)在贷款期限内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并且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

  (三)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处分抵押物或质押物,其价款超过应偿还贷款本息的剩余部分,应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

  第十六条 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借款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住房公积金暂行条例 西藏自治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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