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听说过工程审计吗?工程审计是依据国家《审计法》等相关规定,对工程概、预算在执行中是否超支,有无隐匿资金、截留基建收和投资包干结余,以及有无以投资包干结余的名义私分基建投资的违纪行为等。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工程审计的法律相关知识。
工程审计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合同管理
合同是项目当事双方的契约,所有的项目行为都应该在合同框架内做出明确,没有合同容易产生法律纠纷;合同约定不清楚,容易给项目实施和结算带来矛盾隐患。
有的项目做完工程后再签合同;有得项目合同对关键性条款控制不严,例如:合同对工程的范围、内容、标准规定不明确;合同对结算条款规定不细致;合同规定的付款比例与有关规定不符,未预留质保金;合同对违约责任规定不足,缺乏对违约方的制约等等。
工程审计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二)概算执行
概算是项目执行的依据,项目要做什么,按照什么标准做,花多少钱,都在概算中做了规定。项目实施的所有内容后和投资控制都应与概算对应,个别不在概算内的内容,应当向概算审批单位申报批准。
有的项目实施过程不按照概算批复执行,例如: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范围;将不属于概算范围内的工程纳入项目建设;项目出现重大设计变更不报批等等。
(三)设计图纸
设计图纸和设计变更是工程实施过程中重要的管理文件,也是项目结算的重要依据,很多施工单位希望通过设计图纸和设计变更增加工程结算。所以设计文件管理的审计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在某些项目中甚至成为最关键的审计环节。
有的项目设计深度不够,重要数据提示不清,造成结算时候无据可依;有的项目只有部分设计图纸就开始招标,造成招标后造价失控;有的项目设计变更办理不规范,不按照实际的工程绘制附图,仅标注工程量,造成结算与实际不符;竣工图纸不按实际完成情况绘制,造成结算审核时不知道实际完成情况,减少的工程量没有扣除;设计图纸的编制单位不具备出图资格,出具假的设计变更等等。
(四)工程审计程序
工程管理是项目实施的执行部分,是所有管理工作中最具体最直接的部分,涉及工程内容是否按照合同完成、签证的记录、工期能否满足合同条件、工程质量是否达到约定标准等等,所有的投资完成最后都要反映在工程的成果中,是工程结算最重要的参考。工程实施的过程也是工程成本形成的过程,其过程的记录对工程的结算具有重要意义。
(五)工程结算
结算管理可以说是审计工作的核心工作,直接涉及大额工程费用的支出,而结算的成功必须与结算依据对应,同时还要认真核对计算的过程。这里需要具备对整个项目各个环节的系统性思考,也需要扎实的造价专业知识。
结算管理中问题有:图纸工程量计算、定额套取、取费、计税的错误;人材机价差计算错误;签证事项与实际不符;签证的事项已包括在合同范围内,重复计费;设计变更的工程量与实际不符;总价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实际没有全部完成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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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与会计区别
产生的前提不同
会计是为了加强经济管理,适应对劳动耗费和劳动成果进行核算和分析的需要而产生的;审计是因 经济监督的需要,也即是为了确定经营者或其他受托 管理者的经济责任的需要而产生的。
两者性质不同
会计是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是对生产经营或管理过程进行反映和监督;审计则处于具体的经营管理之外,是经济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对财政、财务收支及其他 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 行审查,具有外在性和独立性。
两者对象不同
会计的对象主要是资金运动过程,也即是经济活动价值方面;审计的对象主要是会计资料和其他 经济信息所反映的经济活动。
方法程序不同
会计方法体系由会计核算、会计分析、会计检查三部分组成,包括了记账、算账、报账、用账、查账等内容,其中 会计核算方法包括设置账户、复式记账、填制凭证、 登记账簿、成本计算、财产清查、会计报表等记账、算账和报账方法,其目的是为管理和决策提供必须的资料和信息;
审计方法体系由规划方法、实施方法、管理方法等组成,而实施方法主要是为了确定审计事项、收集审计证据、对照标准评价, 提出审计报告与决定,使用资料检查法、实物检查法、审计调查法、审计分析法、审计抽样法等,其目的是为了完成审计任务。
职能不同
会计的基本职能是对经济活动过程的记录、计算、反映和监督;审计的基本职能是监督,此外还包括评价和公证。
会计虽说也具有监督职能,但这种监督是一种自我监督行为,主要通过会计检查来实现,会计检查或查账,只是检查账目的意思,主要针对会计业务活动本身,而审计,既包含了检查会计账目,又包括了对计算行为及所有的经济活动进行实地考察、调查、分析、检验,即含审核稽查计算之意;会计检查只是各个单位财会部门的附带职能,而审计是独立于财会部分之外的专职监督检查;
会计检查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其检查范围、深度、方式均受到限制,而审计的目的在于证实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审计检查会计资料只是实现 审计目的的手段之一,但不是惟 一手段。
任何审计都具有三个基本要素,即 审计主体、 审计客体和审计授权或委托人。审计主体,是指审计行为的执行者,即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为审计第一关系人;
审计客体,指审计行为的接受者,即指被审计的资产代管或经营者,为审计第二关系人;
审计授权或委托人,指依法授权或委托审计主体行使 审计职责的单位或人员,为审计第三关系人。
一般情况,第三关系人是财产的所有者,而第二关系人是资产代管或经营者,他们之间有一种经济责任关系。第一关系人——审计组织或人员,在财产所有者和受托管理或经营者之间,处于中间人的地位,这要对两方面关系人负责,既要接受授权或委托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会计资料认真进行审查,又要向授权或委托审计人(即财产所有者)提出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评价受托代管或经营者的责任和业绩。
为此,审计组织或审计人员进行审计活动,必须具有一定独立性,不受其他方面的干扰或干涉,这是审计区别于其他管理的一个根本属性。
审计本质是一项具有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这一表述既符 合审计产生的目的,也符合我国宪法关于建立 国家审计机关,实行审计监督制度的规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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