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燃气用户需要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并由燃气经营企业指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相关操作。
燃气用户应当安全用气,不得有下列行为:盗用燃气、损坏燃气设施;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引电器地线;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其他燃气设施;实施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使用存在事故隐患或者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使用瓶装燃气;使用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钢瓶;加热、撞击燃气钢瓶或者倒卧使用燃气钢瓶;倾倒燃气钢瓶残液;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无故阻挠燃气经营企业的人员对燃气设施的检验、抢修和维护更新;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1) 厨房内不能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2) 使用燃气时,一定要有人照看,人离关火,一旦人离开,燃气就有被风吹灭或锅烧干、汤溢出的后果,致使火焰熄灭,燃气继续排出,造成人身中毒或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3) 装有燃气管道及设备的房间不能睡人,以防漏气,造成煤气中毒或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4) 教育小孩不要玩弄燃气灶的开关,防止发生危险。
(5) 检查燃具连接处是否漏气可用携带式可燃气检测仪或采用刷肥皂水的方法,如发现有漏气显示报警或冒泡的部位应及时紧固、维修。严禁用明火试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