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培训
食品安全培训心得体会范文1
近年来,随着“三聚氰胺”、“精”、“染色馒头”等事件先后曝光后,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令人堪忧,能否保证餐桌安全,让学生吃上放心饭成为各级政府亟待解决的民生大事,在此背景下,我市率先开展食品安全专题培训,我有幸于 年 月 日参加了此次培训,通过,使我对食品安全有了更深的认识。
作为学校食品安全,我认为应抓好以下工作:
1、对我校的培训工作高度重视,始终把培训工作作为促进食品安全工作取得实际成效的基础性工作,持之以恒,扎实抓好。把培训摆在重要的议事日程,专题研究和安排部署学习计划,明确学习重点和内容,动员所有人员提高认识,努力提高我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综合素质。
2、抓好食品安全的宣传,在师生、食堂从业人员中,广泛开展《食品安全法》的学习,通过小手拉大手、一个学生带动一个家庭,一个家庭带动一个社区,从而带动整个社会,使之全民认识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迫切性,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3、抓好食堂饮食安全管理,严把食品采购关,切断食源性污染和疾病的发生,大宗食品定点采购,严格索证,建好台账,严禁采购散装调味品,做好农药残留检测,不符合要求的蔬菜,严禁进入校园,加强食用油、禽畜肉等的检查,确保安全;加强从业人员卫生安全教育,规范食品加工销售过程管理,以保证食品卫生安全。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我们将积极行动,落实“全市食品安全专题培训”会议精神,切实抓好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保证广大学生饮食安全。
食品安全培训心得体会范文2
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所以有”民以食为天”之说.食品的来源广泛,有些原料可以直接用作事物,有些需要经过加工,从食品产品成型到消费者的餐桌还要经过贮藏,运输等很多环节,因此,食品的性质,品质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经过所谓的基本温饱,营养平衡,心理美学,生物功能活性等几代食品的发展后,消费者又回到了与自己有切身厉害关系的食品安全问题上.食品安全问题其实不仅仅引起消费者个人的关注,也是食品生产者,经营者,政府等共同关心的大问题,因为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毫不夸张地讲,食品安全与国家的安全紧密相关.
习惯总是把食品安全与食品卫生混在一起,没有明确区分两者的差别.如今把食品安全问题单独提出,应该给出一个概念,但目前尚没有明确,统一的定义.1987年,世界卫生组织(WHO)将食品安全和食品卫生等同,将其定义为”生产,加工,贮存,销售和制作过程中,确保食品安全可靠,有益于健康并且适合人的消费而采取的种种必要条件和担保”.1996年,WHO则把食品安全与食品卫生作为两个不同的概念重新进行了定义:”食品安全是指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和/或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健康受到损害的一种保证;”食品卫生”则是指为了确保食品安全性和食用性在食物链的所有阶段必须采取的一切条件和措施.可见,这两个概念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强调的是结果,后者强调的是为了达到结果而进行的过程控制.
食品安全还有”量”和”质”的区分.对于经济不发达国家和地区而言,事物供应量不足,不能解决民众的温饱问题,这就是食品安全的量的本质,英文用flld security表示;在解决了供应量问题后,由于有毒,有害物质对人类健康的损害,规模上可能较大,会造成公共问题,这就是”质”方面的食品安全问题,英文为food safety.
二 学习食品安全与市场准入课程心得体会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政府为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对具备规定条件的生产者才允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具备规定条件的食品才允许生产销售而实行的一项监管制度,它是一项行政许可制度.其包括以下3项具体制度:(1)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2)对企业生产的食品实施强制检验制度.(3)对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制度的产品实行市场准入标志(QS标志)制度.
为什么要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1)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提高食品质量,保证消费者安全健康的需要.(2)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保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基本条件,强化食品生产法制管理的需要.(3)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适应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经济运行环境的需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适用地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适用主体:一切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并且其产品在国内销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适用产品: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产品目录》且在国内生产和销售的食品.进出口食品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规定办理. 首批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有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5类食品.从2003年第3季度开始,国家质检总局又对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冷冻饮品,方便面,饼干,罐头,速冻面米食品,膨化食品等10类食品实施了市场准入制度.因此,目前共有上述15类食品要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从2004年第4季度开始,国家质检总局还将对茶叶,糕点等13类食品实施市场准入制度.
国家质检总局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生产销售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等5类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销售无证产品的经销企业,责令停止销售,将无证产品撤下柜台,并要求销售者从获证企业进货但20xx年12月31日以前生产的合格产品,无论是否加贴食品质量市场准入标志(QS标志)均允许在保质期内销售完毕.对无证产品生产企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限期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否则不得恢复生产,销售.自20xx年4月1日起,对销售无证产品的经销企业,除依法责令停止销售外,还要依法实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食品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依法予以没收.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应当加印(贴)在食品的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