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人民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知道”,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以人工或者自动方式对侵权网络信息以推荐、排名、选择、编辑、整理、修改等方式作出处理;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以及所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及其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大小;
(三)该网络信息侵害人身权益的类型及明显程度;
(四)该网络信息的社会影响程度或者一定时间内的浏览量;
(五)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预防侵权措施的技术可能性及其是否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
(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针对同一网络用户的重复侵权行为或者同一侵权信息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
(七)与本案相关的其他因素。
二、维权途径及证据的收集。
1、论坛及QQ群方面:
联系公布信息的论坛网站管理者及腾讯QQ管理者,让他立刻删除信息,配合林某的调查工作,提供发信息会员的账户信息,先减小影响面并保存好相应的证据。
2、公安方面: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的规定,林某可要求公安对不予立案作出书面答复,若不予理会可向其上一级公安机关举报该级公安的行为,要求公安部门予以处理并进行对李某的治安管理处罚,如果情节严重还可能以涉嫌诽谤罪进行立案。
至于案件管辖问题,在公安部对治安案件的管辖作出新的规定之前,按照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和《行政处罚法》第20条、第21条的规定,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章确定的治安案件管辖,治安案件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针对网络侵权案件的特殊性,法律上目前并没有明文规定,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的规定予以处理。
3、法院方面:
林某还可以选择向法院直接提起名誉权诉讼,先申请诉讼行为保全,并应当通过公证处对侵权的网页等进行公证,并利用已查到的IP地址准确找到发帖人,要求李某立即停止侵害,并在相应的报刊、媒体上公开向林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进行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三、律师提醒。
目前我国针对信息网络管理的规范散见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各种条文,而且立法严重滞后。
在呼吁对信息网络管理进行专门立法的同时,应加强对网民的法制教育,引导网民文明上网。名誉权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对其名誉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言论自由也要顾及到对别人或者其他主体的损害,如果是恶意发布,对其进行法律追究也是规范遏止这类事情发生的手段。而更多的网友要注意理智跟帖,防止对不实情况再次进行散布传播或者再行诋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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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九十八条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相关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12.28)
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12.17法释〔1998〕30号〕
第六条在出版物中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分别以侮辱罪或者诽谤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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