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残疾人的相关法律知识。
2017浙江推行四大残疾人补贴从3月31日举行的浙江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浙江省从今年开始推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康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以上四类残疾人福利补贴,且四类补贴不计入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的收入。该制度预计将覆盖近80%的持证残疾人,164万人次残疾人受益。
据悉,社会救助方面,除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首次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且其个人享受与低保家庭同等的专项社会救助政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方面,浙江省将受益面扩大至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方面,浙江省将范围扩大至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
残疾人康复补贴方面,将受益人群从0至6周岁扩展至0至18周岁。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方面,浙江省扩面为所有持证残疾人,对残疾人参加养老、医疗保险按照家庭经济情况、残疾程度等分别给予部分或全额补贴。
据介绍,各项补贴标准明显提高。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上,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30%发放生活补贴,按2015年底浙江省城市、农村低保月平均标准653元、570元推算,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享受每人每月195.9元、171元的生活补贴;并每年随低保标准同步动态调整。在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上,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档,分别给予每人每月500元、250元、125元的补贴;
并对符合条件的在机构集中托养的残疾人,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分别上浮50%。在残疾人康复补贴上,取消了原来按家庭经济情况给予分档补助,统一将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补助标准从1.2万元提高至2.4万元;并对0至6周岁残疾儿童免费实施手术、配置辅助器具和康复训练等基本服务,增加补助年限;对残疾人自费配置人工耳蜗等辅助器具给予适当补贴。
获悉,浙江省首次提出,低保家庭残疾人3年内就业收入不计入低保核定,并对残疾人从事电子商务予以政策补贴。同时,在国家政策基础上,加大了各类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政策奖励和补助力度,不仅明确按比例就业单位和福利企业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奖励标准,而且还提出对辅助性(庇护性)就业机构、盲人按摩机构、聘用非全日制残疾人用工的集中就业单位予以优惠扶持。提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招录(聘)和安置残疾人就业。
浙江省还加大医疗康复救助,对纳入医疗救助的精神残疾人门诊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个人自付部分,实行全额报销;将残疾儿童、精神残疾人和“三瘫一截”等成年重度残疾人纳入基层责任医生签约服务范围,服务费个人承担部分由当地财政给予80%补助。到2020年,每个设区市和5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都建有1家示范性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每个市、县(市)都至少建有1家示范性残疾人专业托养机构,人口在1万以上的乡镇(街道)至少建有1家残疾人庇护机构。
2017年浙江省残疾人低保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浙江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323号令)和《杭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杭财社[2008]89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15年度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缴范围: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总数(系指单位上年度职工年平均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规定比例的须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征缴时间:2015年7月28日—12月31日。
三、征收标准:2015年征收标准经批准执行2013年杭州市区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6831元。
四、计算公式:保障金应缴纳数额=(2015年度单位职工年平均人数×1.5%-在岗残疾职工人数)×2013年度杭州市区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五、征缴程序:2015年度残保金征缴采用“残联劳服机构预核定,用人单位地税网上确认”的模式缴纳。
(一)用人单位复核期。7月28日—8月28日。用人单位收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预核定通知书》后,及时核对残保金应缴数额。有异议的,在复核期内携带复核资料(《复核单》、《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或《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对安置残疾职工有异议,还需携带《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工资清单(银行)》等相关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核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预核定通知书》的劳服机构复核。
(二)单位确认缴纳期。9月1日后,登陆“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综合申报表→杭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信息确认栏” 点“信息一致”,申报缴纳 (机关、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依据核定数直接生成应征额并扣款缴纳,无需网上确认)。对应缴额有异议的,点“信息不一致”,并于9月25日前,携带上述复核资料,到税务关系所在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复核(逾期不予受理)。复核后请于10月报税有效期内再次登陆“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点“信息一致”,申报缴纳。
(三)单位申请减免期。7月28日—8月30日。用人单位向税务关系所在地残联劳服机构递交《书面申请》和《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获准予减免的单位请于10月报税有效期内登录地税网申报缴纳,减免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四)小型微型企业免征。2015年1月1日(含1月1日)后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且年平均人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型微型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36个月残保金;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未满3年的,可免征不足月份的残保金。2015年1月1日前已经征收的残保金不再退还。
(五)逾期不上网确认缴纳的用人单位,自欠缴之日起,将按相关规定予以按日加收5‰滞纳金、通报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处罚。
社会救助的救助原因公民权利
社会救助是居民生存权的基本保障,体现了国家职责。生存权和发展权是现代社会公民的基本权利,获取社会救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对于国家和社会来说,社会救助是其不容推卸的责任,每个人在社会上都应得到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在当今世界上,社会救助制度通常被视为纯粹的政府行为,是一种完全由政府运作的最基本的再分配或转移支付制度,其责任或义务通常以立法方式加以确认。对于每一位公民来说,社会救助是他们应当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
内在要求
社会救助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社会救助制度的目标是克服现实的贫困,它在公民因社会的或个人的、生理的或心理的原因致使其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因而陷入生活困境时发生作用。因此,一般会有一套称为“家庭经济情况调查”的法定工作程序来审核申请救助的公民的收入状况,主要包括:个人申请、机构受理、立案调查、社区证明、政府批准。
能否得到社会救助的关键在于申请者个人收入或家庭成员的人均收入是否低于政府事先确定了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的国家或地区还要调查申请者的家庭财产和工薪之外的其他经济来源。这种“选择性”原则是社会救助最为突出的特点,它能保证有限的社会救助经费切实地用到最需要的人身上。
社会救助制度提供的仅仅是满足最低生活需求的资金或实物,目的是在公平与效率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它不问致贫原因,只看受助者是否真正贫困,是社会保障制度中的最后一道安全网。它的责任仅仅是使受助者的生活相当于或略高于最低生活需求,以避免产生依赖心理或者不劳而获的思想,只要受助者的收入超过最低生活标准,救助行动就相应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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