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注意运用伪证性再生证据揭露犯罪事实真相,防止犯罪分子蒙混过关。伪证性再生证据是犯罪分子及其利益关系人在串供、翻供、订立攻守同盟或胁迫利诱证人作伪证过程中产生的刑事再生证据。实践中,发现犯罪分子进行反侦查活动时,办案人员要尽量在第一时间里获取其串供、制作伪证等的证据,并要适时运用这些再生证据,使其无法自圆其说,抗审不能得逞。
2、注意运用毁灭性再生证据,弥补案件中原生证据的不足。毁灭性再生证据是犯罪分子及其利益关系人在隐蔽、转移、销毁罪证或转移赃款、赃物过程中产生的刑事再生证据。在办案过程中,利用再生证据的反证性,一旦掌握犯罪分子毁灭、篡改证据的事实,就可以反证其狡辩和翻供事实的不真实性,从而提高原生证据的证明力。
3、注意运用刺探性再生证据,收集和发现新的线索,深挖犯罪。刺探性再生证据是犯罪分子及其利益关系人在询问举报人、知情人过程中,刺探侦查秘密、情报时产生的刑事再生证据。通常犯罪分子都渴望了解办案人员是否掌握其犯罪证据的真实底数,以便谋划反侦查的对策,因此,他们多会四处活动,探听被调查的情况,极力想办法掩盖犯罪事实来干扰办案。办案人员可以利用犯罪分子的这一心理,将计就计,运用刺探性刑事再生证据巩固原生证据并借机深挖余罪。
当然在翻供翻证的案件中,也还存在着各式各样的情况,这就要求我们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针对不同的情况来寻找对策,对症下药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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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供的审查判断
1.审查被告人翻供的心理因素
对待被告人翻供,我们首先要分析被告人为何要翻供,其翻供的目的是什么。综观被告人翻供的案件,不外乎有以下三种心理因素。
第一,侥幸过关的心理。这类被告人迫于审判压力或认为自己所犯罪行已被审讯人员掌握,为求得宽大处理而作了有罪供述,但由于有些审判人员缺乏审讯艺术而被被告人发现自己所犯罪行的证据材料尚未被审讯人员掌握,翻供可以蒙混过关,便进行翻供。第二, 后悔的心理。这类被告人因不了解法律在数额上对量刑的规定,从而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其了解到自己供述的受贿数额只相差很小的数字就能被降格处理时,便进行翻供。
2.审查是先有被告人供述还是先有证据材料
审查是先有供还是先有证,是 审查判断证据的一种方法。如果是先有证后有供,被告人是被逼、被诱而供,由于其没有真实的作案经历,故而对犯罪过程的叙述只能靠审讯人员的提示,审讯人员未掌握的情况被告人便供不出来。如一盗窃案,被害人为了使公安机关引起重视尽快破案,将家里只失窃现金800元及西装一件,报案时说成除失窃现金800元外还失窃金项链一条和金戒指一枚,而西装未报案。
审讯人员在讯问被告人时采用逼供和诱供的方法,被告人因有畏惧心理,故承认了盗窃现金、金项链和金戒指的事实,对审讯人员未掌握的西装未作供述。因此对先有证据材料后有被告人供述的,应严格审查,防止逼供诱供和顺杆爬现象的发生。
如果审讯人员在未掌握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先取得被告人的口供,根据口供再取得其他证据,这种口供和根据口供所取得的证据一般比较可靠。如李某杀人案,李某供述杀人后将凶器铁条抛于井底,将血衣扔于芦苇滩,侦查人员根据李某的供述提取了上述证据,由于这些证据比较隐蔽,侦查机关在被告人供述前亦无法掌握,更无法进行诱供,因此被告人口供的真实性就比较强。
3.通过对原供和翻供的审查,判断翻供的真伪
被告人的 口供,在历史上曾被视为 证据之王,有供必定,无供不录。在科学发达的今天,人们对口供有了较为客观的认识,即口供的证明力最强,但口供的虚伪性也最大。在被告人翻供的案件中,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原供和翻供都要进行认真的审查。
首先,要审查原供是否属实。要审查原供的真实性,就必须看原供是否明确具体和前后一致,如果被告人原供明确具体,能说出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等具体情节,并且前后多次供述的内容一致,原供的真实性就大。反之,如果被告人原供抽象笼统或者模棱两可,叙述不出具体情节,并且反复较大前后矛盾的,就说明原供有虚假的可能性。
其次,要审查翻供是否属实,必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翻供进行审查:
第一,审查被告人是全部推翻原供还是部分推翻原供。
第二,审查被告人原供的理由和现在翻供的理由,并审查这种理由的合理性。
第三,审查被告人在翻供时所提出的证明其原供失实,翻供真实的证据。总之,如原供能得到其他证据印证,能够确认其真实性的,翻供便不能采信;反之,翻供能得到其他证据证实,则原供就不能 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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