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条款 宾馆物品赔偿价格过高属于霸王条款

  所谓“霸王条款”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公告或者行业惯例等,宾馆物品赔偿价格过高属于侵犯消费者权益,是一种霸王条款。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霸王条款的相关法律知识。

  宾馆物品赔偿价格过高侵犯了消费者权益

  案情简介

  很多旅客都有这样的体会:一进宾馆房间,往往发现里边有张房间物品赔偿价目表,大到电视机,小到杯子,都被标注了虚高价格,一旦损坏或丢失,常常被要求按高于市场价进行赔偿。宾馆房间内物品损坏赔偿价格到底谁说了算?

霸王条款 宾馆物品赔偿价格过高属于霸王条款


宾馆物品赔偿价格过高属于霸王条款

  专家表示,应按照物品折旧价来赔偿,以进货发票为准。如果酒店、宾馆提供不了进货发票,则应按照该物品的实际市场折旧价格进行相应赔偿。

  近日,家住山东省临朐县的李先生到潍坊市城区出差,下榻在**东街与**路交叉口附近的一家大型快捷酒店。没想到,退房的时候李先生收拾东西时不慎打碎了一个玻璃杯。他最初打碎玻璃杯时第一反应是要赔偿。“这种普通玻璃杯市面上最多一二十元钱,也不是什么大数目,赔就赔吧。”然而退房时,李先生却傻了眼,他被告知要赔偿50元的玻璃杯费用。“就这么一个普通杯子,市面上几乎到处都是,一个杯子最贵不超过20元。”

  李先生说,他并不是拒绝赔偿,只是酒店要求赔偿的价格远远高于市场价格,让他有种“被宰”的感觉。然而,酒店的工作人员拿出了房间内的赔偿价目表给李先生过目,在赔偿价目表上,一只玻璃杯的价格的确是50元。让李先生恼火的是,酒店工作人员直接从他的押金中扣除了50元钱。由于着急回临朐上班,李先生没过多追究便离开了该酒店。

  不只在潍坊,在其他城市,很多酒店、宾馆对物品进行虚高标价已是见怪不怪的事情。在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一家快捷酒店内的《房间物品损坏价目表》,打开一看,各种物品的赔偿价格普遍高于市场价。如损坏电热水壶赔偿380元、损坏茶杯赔偿50元、损坏吹风机赔偿280元、损坏电视机遥控器赔偿200元、损坏床单赔偿300元……明显高于市场价格,有的甚至高得离谱。

  对此,很多酒店工作人员解释,这种做法已成为行规,不是个别行为。酒店之所以要求高价赔偿,主要是把其当作对顾客的一种约束,希望顾客能爱护房间里的物品,不希望客人损坏房间物品。房间内物品损坏,酒店从采购到添置,需要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会增添不必要的麻烦。

  以案释法

  宾馆的通用做法是否合理?

  据了解,新消法中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属于“霸王条款”。青岛市工商局的一名工作人员表示,赔偿不能违反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顾客在就餐或住宿中损坏物品,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给予赔偿,但是不能由商家单方面说了算,酒店、宾馆自定的天价赔偿标准,在法律上缺乏依据,酒店单方面定出的高价赔偿标准是无效的。

  消费者一旦遇到这种情况,一定不能妥协,应按照物品折旧价来赔偿,以进货发票为准。如果酒店、宾馆提供不了进货发票,则应按照该物品的实际市场价格进行相应赔偿,同时还要除去物品的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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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霸王条款概述

  消费者通过打官司等方式反击“霸王条款”的新闻屡屡见诸报端。参加两会的代表、委员也多次“声讨”,但“霸王条款”至今仍在一些行业和领域盛行,甚至愈演愈烈。究其原因,除了一些商家无视法律和社会正义之外,有的部门多次表示要加强对“霸王条款”的治理,但迟迟不见行动;也有个别部门采取漠视态度,得过且过;还有一些领域的“霸王条款”找不到责任部门,或部门之间相互推诿。可以说,政府职能部门监管不力是“霸王条款”长期横行的根本原因。

  “霸王条款”与我国日趋成熟的消费市场格格不入。事实上,“霸王条款”不仅损害消费者权益,也不利于商家自身的长远发展。如果商家不是更多地考虑如何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而是把精力放在如何保护商家,损害消费者利益上,这样目光短浅的企业肯定走不了太远。

  要让“霸王条款”在市场上消失,光靠消费者自身或是消费者协会的力量远远不够。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切实负起职责,以群众利益为出发点,依据法律规范商家拟定的各种消费条款,对经批评教育仍不纠正的商家施以经济、行政处罚,铲除“霸王条款”生存的土壤,让消费者花钱花得扬眉吐气。

  出现

  早在19世纪格式合同就已经出现在西方的农业和手工业等领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其运用范围越来越广泛。到了20世纪,格式合同已经是合同领域的一个普遍现象,并且深刻地影响着我们的经济生活。它以其交易的便利性和经济性适应了现代社会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要求;它广泛作用于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霸王条款与格式合同是一对孪生兄弟,于是,随着格式合同的出现,霸王条款也就当然地出现在我们的经济生活中了。

  含义

  有学者下了这样的定义,所谓的霸王条款,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 本人认为,霸王条款是指生产者或经营者在格式合同中规定的,违反公平,诚信等民法基本原则且损害格式合同相对人的条款。

  特征

  “霸王条款”往往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行业管理等方式出现,具有五大共性:

  一是减免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的义务。

  二是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限。

  三是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

  四是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

  五是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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