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是一个国家的立国之本,保证人民的受教育权是人们满足自身基本需要以及参与正常生活的根本前提。以下是由爱华网小编整理关于2016教育系统法律知识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2016教育系统法律知识
1、教育法是法的一种形式,主要涉及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问题。
2、广义的教育法是指一切调整教育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所有的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教育的规定。
3、狭义的教育法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教育法律。我国的《教育法》特指1995年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4、教育法的本质体现: 教育法的本质是指掌握政权的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体现,其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本质表现以下两个方面。①教育法是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的整体利益和共同意志的体现;②教育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最终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5、教育法的含义:①教育法是国家干预、管理和协调教育的法;②教育法是规定教育管理过程中和实施教育活动过程中不同主体地位及其权利与义务的法律;③教育法是国内法,它是由各种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构成的整体。
6、教育法的特征:①教育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②教育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③教育法规定了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④教育法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⑤教育法以教育关系为特有的调整对象;⑥教育法的调整方法具有自身的特点。
7、教育法的基本原则:①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性;②体现教育的民主性;③保障教育的公共性;④确保教育的战略地位;⑤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性。
8、教育法的主要渊源:⑴宪法;⑵教育法律:①教育基本法律;②教育单行法律。⑶教育行政法规;⑷地方性教育法规;⑸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⑹教育规章①部门教育规章;②地方政府教育规章。
9、教育法的体系:
⑴教育法体系的横向结构:①教育基本法;②基础教育法;③高等教育法;④职业教育法;⑤社会教育法;⑥学位法;⑦教师法;⑧教育投入或教育财政法。
⑵教育法体系的纵向结构:①第一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②第二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教育基本法;③第三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教育单行法;④第四层级,国务院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⑤第五层级,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教育法规;⑥第六层级,教育部及国务院其他行政部门制定的教育规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规章。
10、教育法的作用:①指引;②评价;③教育;④保障;⑤规范;⑥强制。
11、学习教育法的意义:①落实教育战略地位的需要;②教育立法的需要;③教育执法的需要;④保障受教育权的需要。
12、教育法律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一关系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①教育法律规范是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行为规范;②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更是以教育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只有适合教育法律规范调整的教育关系才能转化成为教育法律关系;③教育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所谓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指以法律规范为前提、在法律规范的基础上调整的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
13、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①教育法律关系是以教育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②教育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关系;③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总是以相应的现行的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
14、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①依据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社会角色不同,可以分为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②依据主体之间关系的类型,可以区分为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③根据教育法律规范的职能,可以区分为调整型教育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
15、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⑴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①公民(自然人);②机构或组织(法人);③国家。
⑵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①物质财富;②非物质财富;③行为。
⑶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定而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16、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教育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17、教育法律责任的特点:①责任的法律规定性;②责任的国家强制性;③责任的专权追究制;④规则的特定性。
18、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①行政法律责任;②民事法律责任;③刑事法律责任。
19、教育法律责任的规则要件:①有损害事实;②损害的行为必须违法;③行为人有过错;④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具有因果关系。
20、教育法律责任主体的含义:教育法律责任主体是指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对象。
21、教育法律责任主体的归责形式:
①及教育行政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
②教育行政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③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学校、校长和教师;
④就学学生;
⑤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
⑥其他负有遵守教育法义务的公民和法人。
22、依法执教依法执教就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按照教育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逐步使教育教学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的工作方式。
依法执教是依法治教方略在教师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对教师的基本要求。
23、依法治教的特点:①执教主体的特定性;②执教依据的专门性;③执教性质的特殊性;④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
24、依法治教的必要性:①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②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③教师法律素质亟待提高;④教师以德执教的必然要求;⑤教师依法维权的迫切需要。。
25、新时期教师以德执教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模范履行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具体内容和要求: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尊重家长,廉洁从教,为人师表。
26、教师如何依法执教:①提高教育法律意识,增强教育法制观念;②努力学习和掌握教育法律的基本理论知识;③注重培养和提高依法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27、教育法律救济是指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裁决教育法律纠纷,从而使相对人受到损害的权益获得法律上的补救。
28、在教育领域中主要运用的法律救济方式包括:①教师申诉制度;②受教育者申诉制度;③行政复议;④行政诉讼;⑤行政赔偿;⑥民事诉讼。
29、教育法律救济的特征:①纠纷的存在是教育法律救济的基础;②损害的发生是教育法律救济的前提;③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是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
30、教育法律救济的作用:①保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②维护教育法律的权威;③促进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④有利于推进教育法制建设。
31、建立和完善教育法律救济制度的意义: ①有利于确保和实现宪法规定的公民的诉权和受救济权;②有利于切实维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利益;③有利于监督和促进依法行政;④有利于加强和完善教育法制建设。
32、教育法律救济的渠道:①诉讼渠道(司法救济渠道);②行政渠道(行政救济渠道);③其他渠道。
33、教育申诉制度是指作为教育法律主体的公民,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国家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教育申诉制度包括教师申诉制度和受教育者申诉制度两种。
34、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35、教师申诉制度的特征:①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法定申诉制度;②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③教师申诉制度是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
36、教师申诉制度的范围:①教师认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侵犯《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申诉;②教师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③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教育法》享有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37、教师申诉的管辖:①隶属管辖;②地域管辖;③选择管辖;④移送管辖。
38、教师申诉的程序:①提出申诉;②申诉的受理;③申诉的处理决定。
39、教师申诉符合的条件:①符合法定申诉范围;②有明确的理由和请求;③以法定形式提出。
40、受教育者申诉制度:即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受教育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41、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特征:①受教育者申诉制度是受法律保护的法定的申诉制度;②受教育者申诉制度是具有特定性的权利的救济制度;③受教育者申诉制度是一种非诉讼意义上的申诉制度。
42、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范围:①学生对学校给鱼的处理不服的,包括学籍管理、考试、校规等方面,有权申诉;②学生对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的可以提出申诉;③学生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利可以提出申诉;④学生对教师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可以提出申诉;⑤学生对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利可以提出申诉;⑥学生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可以提出申诉。
43、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①申诉人: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申诉人,主要包括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受教育者本人及其监护人。
②被申诉人: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被申诉人,一般是指学生所在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校工作人员以及教师。
44、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程序:①提出申诉;②申诉的受理;③申诉的处理。
44、教育行政复议制度是我国行政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行政法律救济的基本渠道之一。
45、教育行政复议的特点:教育行政复议作为非诉讼的行政法律救济手段,具有如下特点:①教育行政复议是以教育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的;②教育行政复议的双方当事人是固定的;③教育行政复议是一种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④教育行政复议必须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进行。
46、教育行政复议制度的范围:①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②对教育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③对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④对教育行政机关因不作为违法的;⑤行政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构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⑥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⑦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47、教育行政复议的管辖:①上级管辖;②本级管辖;③特殊管辖。
48、教育行政复议的程序:①申请;②受理;③审理;④决定;⑤执行。
49、教育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制度。
50、教育行政诉讼的特点:教育行政诉讼作为教育行政法律救济手段,具有如下特点:①主管恒定;②诉讼专属;③标的明确;④被告举证;⑤不得调解。
51、教育行政诉讼的范围:①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②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教育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或执照,教育行政机构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③申请教育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教育行政机构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④认为教育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⑤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52、教育行政诉讼的管辖:①级别管辖;②地域管辖。
53、教育行政诉讼的当事人:①原告;②被告;③第三人。
54、教育行政诉讼的程序:①起诉和受理;②审理和判决;③执行。
55、教育行政赔偿属于行政赔偿的一种,指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依照《国家赔偿法》由国家给予的赔偿。
56、教育行政赔偿的特征:①行政侵权主体恒定;②行政侵权行为特定;③行政赔偿主体唯一;④行政赔偿程序法定。
57、教育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①损害事实;②侵权行为主体;③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④因果关系。
58、教育行政赔偿的范围:
⑴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①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②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③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行为;④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行为;⑤造成国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⑵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①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行为;②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③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行为;④违法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
59、教育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①实施侵害的行政机关;②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权的组织;③委托的行政机关;④行政复议机关;⑤上述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后的赔偿义务机关。
60、教育行政赔偿的程序:①行政赔偿申请的提起;②行政赔偿申请的受理与处理。
61、教育法律规则构成要素:①假定;②处理;③法律后果。
三要素是教育法律规则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们紧密联系,缺一不可。
62、教育法律师体系: 是指一国现行的教育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原则组成的,在纵向结构上层级和效力各不同,在横向结构上相互配合,协调一致的法律有机整体。
63、国外教育法的发展可分为古代,近代,现代三个阶段。
64、国外现代教育法的特点:①教育法的法制化;②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义务教育法;③教育法律体系的形成和逐步完善;④教育发达国家竞相进行新的教育立法。
65、教育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启示:①教育和法律这两种社会现象职能的交互作用是推动教育法产生与发展的基本前提;②教育权的社会化、国家化是教育法产生与发展的根本原因;③科技的发展是教育法产生与发展的直接动力。
66、教育政策的表现形式和特点:教育政策是党和国家为实现一事实上历史时期的教育目标,任务而制定的行动准则,是教育方针政策的统称。
67、 教育政策的制定机关: ①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和地方各级领导机关;②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③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68、制订教育政策基本依据:①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现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②坚持从基本国情出发;③坚持教育科学理论,遵循教育规律。
69、教育政策实施的途径: ①党的各级组织系统;②国家机构组织系统;③广大人民群众。
70、教育立法即教育法的制定,是指一事实上国家机关依照其法定职权和程序创制规范性教育法律文件的专门活动;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教育法的立、改、废活动。
71、教育立法和程序:①教育法律议案的提出;②教育法律草案的审议;③教育法律案约通过;④教育法律的公布。
72、教育执法的基本要求:正确、合法、及时。
73、教育执法的原则:①行政合法性原则;②行政合理性原则;③责任行政原则。
74、教育执法形式:①教育行政措施;②教育行政处罚;③教育行政强制执行;④教育行政救济。
75、教育的法律含义:①就教育的身份特征而言,教师是专业人员;②就教师职业特点而言,教师的职责是教育教学;③就教师工作目的而言,教师的使命是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76、教育权利包括有①教育教学权;②科学研究权;③管理学生权;④获取报酬权;⑤民主管理权;⑥进修培训权。
77、取得教师资格的条件:①必须是中国公民;②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③必须具有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④必须具有教育教学能力。
78、教师考核的内容:①政治思想;②业务水平;③工作态度;④工作成绩。
79、教师考核的原则:①客观性原则;②公正性原则;③准确性原则。
80、学校的权利:①按照章程自主管理;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③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④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⑤学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⑥聘任教师及其他员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⑦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⑧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81、学校的义务:①遵守法律、法规;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③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④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⑤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⑥依法接受监督。
82、教师聘任制就是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工作岗位,聘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育职务的一项教师作用制度。
83、教师聘任制的特征:①教师聘任是教师与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的法律行为;②以平等自愿,双向选择为依据;③聘任双方依法签订了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84、如何正确实施教师聘任制: ①聘任双方切实转变观念,正确认识和看待教师聘任;②依法规范教师聘任合同;③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教师聘任机制;④尽快建立和完善与教师聘任制相配套的社会保障制度。
85、学生的义务:①遵守法律、法规;②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习惯;③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④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86、法律责任是指因违法行为而必须承担的具有法律强制性的法律后果。
87、教育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分类:⑴根据违法行为性质的不同,可分为:①行政法律责任;②民事法律责任;③刑事法律责任。⑵按照违法主体的不同,可分为:①行政机关违法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②学校违法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③教师违法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④学生违法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⑤社会违法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88、教师的权利:①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②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③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④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⑤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⑥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89、教师的义务:①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③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④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⑤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⑥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90、处分、解聘教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章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①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②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③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②项、第③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1、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①爱国守法;②爱岗敬业;③关爱学生;④教书育人;⑤为人师表;⑥终身学习。
92、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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