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儿童是指年龄在14岁以下,脱离家庭或离开监护人流落社会连续超过24小时,失去基本生存保障而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那么你对流浪儿童有多少了解?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流浪儿童的相关法律知识。
流浪儿童的成因一、家庭原因是流浪的直接原因
家庭对儿童能否健康成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家庭中存在着致使儿童流浪的因素有:
(1)家庭结构发生变化,如父母离婚,双方都不肯抚养子女,或是父母一方或双方都病故,少年儿童失去了或完全改变了原来的生活环境,因得不到亲情关爱而外出寻找想要的温暖;
(2)家庭生活环境恶劣,不良的家庭给儿童不良的影响,甚至造成儿童的人格扭曲。有的父母本身素质低下,有酗酒、赌博、吸毒、小偷小摸的习惯,这样的父母很难承担应尽的监护责任,有的父母有暴力倾向,动不动就给孩子直接的伤害,有的一生下来就被交给老人,父母外出打工赚钱,有的因身体、智力有明显残疾被父母嫌弃,有的被离异的父或母当成再婚的累赘,所有这些都会使得孩子对家庭的依附性逐渐减少最终选择外出流浪;
(3)家庭教育不当是儿童成长中最大的忌讳,是儿童外出流浪的一个重要原因。有的家长对孩子言行严加限制,过分干涉,有的家长则以体罚代替教育等,无论哪种形式都给青少年心灵造成阴影,他们的自由受到限制,人格得不到尊重。
缺少理解和信任是一些家庭中的家庭暴力愈演愈烈的催化剂,许多时候家长的暴力常常宣泄到没有反抗力的孩子身上,从而给他们幼小身体和心灵留下了创伤,他们不堪虐待、殴打,于是离家出走;
(4)家庭贫困,为了维持生计。有的儿童因家庭贫困而辍学,出外打工,被黑心老板盘剥,无钱回家,这些流浪儿童从家庭流失到社会上以后,常常遭到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在城市沿街乞讨,成为牟利的工具。
二、学校的教育体制中的缺陷也是不可忽视的因素
长期以来学校实行的应试教育,以学生成绩和表现的好坏来考察学校和教师,致使学校和老师只关心和爱护那些学习成绩优秀、表现优异的学生,而那些学习成绩较差和表现“不好”的学生则被有意和无意的忽视。
对所谓“差生”不是更加关心和耐心帮助,而是采取讽刺、打击甚至严厉体罚,造成对学生人格尊严和身体健康的严重侵害,这种情况的存在使一些学生对学习产生抵触情绪和厌学情绪,有的学生因害怕成绩不好而受到教师的批评和责难,害怕教师向家长反映情况而辍学,这些“差生”,一旦到了不能忍受的程度,往往最后选择逃学?辍学?离家流浪的道路。
三、江湖文化是流浪的潜在诱惑
选择自愿流浪的少年儿童有些是受了文学作品和武侠剧的影响,寻求无拘无束的潇洒人生。武侠小说以其江湖文化的魅力诱惑着无数的青少年,使他们愿意以身效仿。
这些流浪的未成年人以“捡”(捡垃圾)、“讨”(乞讨)、“卖”(卖艺、卖花)、“偷”(偷窃、抢夺)为生,组织自己的青少年黑帮,用自己的江湖黑话进行沟通,建构外人难以介入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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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儿童的相关政策法规
从1990 年签署《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儿童权利保障开始向国际看齐,与国际接轨,保障水平逐渐向国际水平靠拢;
到1991 年第一部专门针对未成年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出台;
至1998 年《收养法》的第五次修改,对于流浪儿童收养保护问题以及流浪儿童的被监护权问题都作了重要的、具体的规定;
最后,2003 年,国务院颁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及民政部随后制定、发布的该《办法》的实施细则,这两份文件成为了目前流浪儿童权利保障救助工作中的最主要参考准则。
2011年8月, 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39号文),在措施中谈到要帮助流浪未成年人及时回归家庭,并具体强调了流出地救助保护机构要对流浪未成年人的家庭监护情况进行调查评估:
对确无监护能力的,由救助保护机构协助监护人及时委托其他人员代为监护;对拒不履行监护责任、经反复教育不改的,由救助保护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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