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报假警也算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吗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物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假报警的行为也算进这一个罪名里吗?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报假警也算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吗?

  【案情简介】

  去年4月4日上午10时许,34岁的欧某因怀孕期间觉得自己不受家人重视,为此购买了一台手机先后拨打番禺市两家幼儿园的联系电话,谎称在这两家幼儿园内放置了炸弹,且炸弹将定时引爆,造成了两家幼儿园的恐慌。幼儿园立即报警,民警到场排查并疏散幼儿园师生和附近居民几百人,最终并未发现爆炸物。当晚10时许,公安人员在欧某家中将她抓获。

  据欧某交代,她已怀孕6个月,但觉得家人对她关心不够,就想到打电话到家人供职的幼儿园,恐吓称放置了炸弹,希望家人对她多关心一点。

  番禺法院审理后认为,欧某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判处有期徒刑1年。

  【法官说法】

  入罪标准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花都法院刑庭法官指出,虚假恐怖信息是指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可能引 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对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只有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程度的,才能以犯罪论处。没有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严重程度的,只能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6种情形

  符合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1 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

  2 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3 致使学校、医院、厂矿企业、国家机关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

  4 造成行政村或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5 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

  6 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相关知识】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

  1、立案标准

  根据2001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第八条的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应当立案。

  2、量刑标准

  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传播编造的恐怖信息的行为,可以被用来煽动他人进行其他犯罪,如煽动分裂国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煽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煽动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煽动聚众扰乱公共场所、交通秩序,等等,此时,既会触犯本罪,又会触犯他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等,为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定罪科刑,不实行并罚。

  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关阅读: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1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对审理此类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者放任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应认定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明知是他人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应认定为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第二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报假警也算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吗

  (一)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

  (二)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三)致使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厂矿企业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

  (四)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五)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

  (六)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第三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酌情从重处罚:

  (一)致使航班备降或返航;或者致使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中断运行的;

  (二)多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乡镇、街道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五)具有其他酌情从重处罚情节的。

  第四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 “造成严重后果”,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造成三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县级以上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妨碍国家重大活动进行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五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第六条 本解释所称的“虚假恐怖信息”,是指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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