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价值冲突解决原则 商标权冲突有哪些解决原则

  商标权,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你对商标权有多少了解?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商标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法的价值冲突解决原则 商标权冲突有哪些解决原则
  商标权冲突的解决原则

  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权利冲突是指不同所有者的外观设计专利与注册商标之间,由干使用了相同或者相似的文字、图形,从而引起相互混淆的后果,使两种权利产生了冲突。如何解决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权利冲突,一直是我国研究知识产权冲突问题的专家和学者研究的重点。

  有的学者认为,在解决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权发生权利冲突时应遵循 "保护在先权权利人"的原则:有的学者则认为应当遵循"效益最大化"的原则:还有的学者主张遵循 "限制权利负面外部效应"原则。

  上述几种观点对于解决我国实践中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权利冲突问题时十分有益的,而且对干我国相关的法律制度的完善也有一定的意义。但是,在认识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解决原则的问题上,不应片面、孤立地强调某一原则,而应该从总体上把握。

  (一)尊重在先权原则

  所谓尊重在先权原则是指任何一项权利的合法取得,必须以不侵害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为前提,否则该项权利将被认定无效。由于知识产权所特有的独占性的特点,当商标和外观设计专利发生权利冲突时,确定权利主体获权的先后顺序,是解决这一权利冲突的具有较好操作性的原则之一。

  尊重在先权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原则,但在保护力度上,有的国家采取绝对保护原则,即无论什么条件都保护在先权,而有的国家规定在先权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予以保护,并有保护期限的限制,即采取相对保护在先权原则。

  根据《巴黎条约》第六条之五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侵犯被请求保护的国家权利人的既得权利,否则,不予核准注册,已核准注册的应当撤销。TRlPS协议第16条第五款也规定,商标不得损害任何己有的在先权。

  保护在先权原则在我国现行法律中也得到充分的体现。新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专利法第23条也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的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这两条规定可以有效地防止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权发生权利冲突。

  例如,商标局在审查申请注册的商标时,就可以以申请注册的商标侵犯了他人合法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驳回该商标申请人的申请:或者专利局在审查外观设计专利时,如发现该外观设计侵犯了他人的在先合法的商标权,即可以驳回该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我国法律在适用在先权保护原则时应采取相对保护原则,并且对于在后权利我们也不能忽视它,也要认识到在后权利是一种客观存在的。

  (二)诚实信用原则

  在处理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冲突时,有人认为在先权利一定优于在后权利,在先权利和在后权利发生冲突时,仅保护在先权利,而不保护在后权利,这一做法是否恰当,是值得商榷的。早在《巴黎公约》中就规定了一项原则,即凡是与诚实信用相悸的行为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从民法的立法层面分析,诚信原则涉及两个利益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问的利益关系。诚信原则的宗旨在于实现这两个利益关系的平衡。

  诚信原则要求尊重他人利益,以对待自己事务的注意力来对待他人事务,不得损人利己;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不得通过自己的民事活动损害第三人和社会的利益。由干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都是通过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而取得的,当事人在取得过程中,应当遵循《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

  (三)利益平衡原则

  法律是社会利益的调整器,这决定了它必须兼顾和平衡众多的社会利益,因此在解决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时,应当在在尊重权利独立性的前提下,还应兼 顾权利之间的平衡,不能偏袒知识 产权而忽视公众权益,或反之。

  平衡原则有时很难把握,在实践中平衡原则是因时因案而异的,而不是一成不变的。一般而言,就是从社会整体效益出发,遵从社会利益原则,即 人格权,公民宪法权比一般财产权更重要,代表社会利益的权利比代表个人利益的权利更重要。

  知识产权作为社会个体对特定的知识产品拥有的垄断权就不应是绝对的、无限制的,而应有一定限度,以调节社会个体与社会整体之间的利益平衡。从保护知识产权的合理性问题来讲,它要求在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时需要调节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防止被不当利用。在解决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冲突时,也应遵循利益平衡原则。

  (四)程序保障原则

  在处理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冲突问题还应遵循权利保障原则。

  由于我国审查制度的原因,导致了一些不当授权和重复授权的现象,为此,专利法和商标法都设定了予以纠正的补救程序,可以通过这些途径将不符合法律规定授予的专利权和商标权予以撤销。

  就一项外观设计而言,如果在其申请日前已有相同或相近似的图案公开发表或者已作为商标予以公告,则该外观设计应当被撤销:而在商标申请日前,如果外观设计专利权己经被授予,该商标应予以撤销。当存在冲突的两项权利中的一项被撤销,该权利冲突问题也就随之解决了。

  相关阅读:

  商标权的取得

  1、商标权的取得,是指根据什么原则和采取什么方法来获得商标权。

  2、商标权取得的原则有以下三种:

  (1)使用原则

  使用原则,即使用取得商标权原则,是指商标权因商标的使用而自然产生,商标权根据商标使用事实而得以成立。

  (2)注册原则

  注册原则,即注册取得商标权原则,是指商标权因注册事实而成立,只有注册商标才能取得商标权。

  (3)混合原则

  混合原则,即折衷原则,是指在确定商标权的成立时,兼顾使用与注册两种事实,商标权既可因注册而产生,也可因使用而成立。

  3、商标权取得的方式分为两种: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商标权的原始取得,也称为商标权的直接取得,是指商标权由创设而来,其产生并非基于他人既存之商标权,也不以他的意志为根据。商标权的继受取得,也称为商标权的传来取得,是指以他人既存的商标权及他人意志为基础而取得商标权。

 

  看过“商标权冲突有哪些解决原则”的人还看了:

  

爱华网本文地址 » http://www.aihuau.com/a/3464071/806344252.html

更多阅读

法的价值研究中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 教育基本理论之研究

追寻法学人的信仰--这里是【法学中国】法学中国 ( 微信号:faxuezhongguo )源:《法制与社会发展》2001年04期。作者:孙国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贝倍,单位为中国人民大学。法的价值一直是法学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只有坚持辩证唯物

社会保险法46:社保法的立法特点和贯彻实施原则

社保法的立法特点和贯彻实施原则——学习《社会保险法》札记之三《中国社会保障》2011年第11期作者:鲍淡如  《社会保险法》是我国建国以来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性作用的重要法律。

法的价值的属性 效率是法的价值目标

(一)属人性和社会性法的价值是属人的,具有属人性。任何法的价值都是相对于人而产生,而存在的。离开了人就无所谓价值,也无所谓法的价值。肯定法的价值的属人性,实际上是对其人的主体性的肯定。法的价值的主体是人。尽管这里的人是多层次

法的价值与法的作用的关系 法的价值论

 法的价值是一种可能性属性,法的作用是一种现实性属性;法的价值和法的作用存在的意义和终极指向都是人的需要;法律价值的兑现是法的作用发挥的实质要件;法的价值位阶为法的作用发挥提供理论引导。1. 法的价值是一种可能性属性,法的作

中国人的逻辑缺陷 民族商标的价值缺陷与中国人的悍马心理

目前,关于美国通用的“悍马”商标落户中国的报道屡见不鲜,有各种猜想和版本,更多国人关注的是“悍马”商标中国企业购买能不能延伸“悍马”的品牌价值,还有一些媒体说,中国企业购买“悍马”商标,会使“悍马”品牌的含金量大大的打折扣。

声明:《法的价值冲突解决原则 商标权冲突有哪些解决原则》为网友蒾纞伱菋分享!如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