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代理,指代理人基于法律的规定、法院的制定或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当事人本人的名义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一种制度。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就案例详细介绍监护人与精神病人之间诉讼代理的相关法律知识。
监护人有权代理精神病人提起诉讼吗?[案情介绍]
肖某与贺某于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2年,贺某发现肖某患有精神病,经治未见好转,2006年,肖某再次发病,贺某见状便将其送回父母家并支付1.8万元生活费用,两人自此开始分居生活,2008年7月,父亲老肖以肖某为原告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并要求被告贺某支付扶养费5万元。法院受理后判令准予双方离婚,并由贺某支付扶养费3万元。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案情分析]
[分歧]
对监护人是否有权代理精神病人主动提出的离婚诉请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本案的情况,老肖作为监护人可以就女儿的扶养费或女婿的遗弃行为代理女儿提起诉讼,也有权代理女儿被动应诉,但无权代理精神 病人主动提起离婚诉讼,案件不能受理。离婚诉讼是一种事关身份权利放弃与否的民事诉讼,根据我国民法规定的关于身份权利专署于本人行使的特性,离婚诉讼案 件的利害关系人只能是丈夫与妻子,父母无权包办。肖某是一精神病患者,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发病期间根本无法对是否离婚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因此,父亲老肖作为监护人提起的离婚诉讼不是本案当事人肖某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监护人主张放弃被监护人配偶权利的意思表示,这不仅违反了身份权利专署于本人行使 的法律特性规定,也与法律规定的监护人行使监护权应当保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监护原则相悖,因此监护人以被监护人为原告提起的离婚诉讼的行为无效,案件不 能受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监护人以精神病人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案件应当受理。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监护人代理她进行民 事活动。法律对监护人代理精神病人提起离婚诉讼并法律无明文禁止性规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就应当立案受理,至于监护人是否有权代理精 神病人提起放弃配偶权的离婚诉讼,这些都是在审理阶段应当审理查明的事实,而不是法院立案审查的内容。因此,监护人代理精神病人提起的离婚诉讼,法院应当受理。
[管析]
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精神病人在民法上被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不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民法通则》第13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 行为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身份权的行使和保护也是一种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人的精神病人,除行使选举权时在《选举法》中有限制性规定外,法 律并没有剥夺他们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只是他们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承担都必须通过监护人的法定代理才能实现,才能达到法律规定的事实效 果,因此,由肖某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肖某提起离婚诉讼具有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