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自愿对各自婚前财产作如下约定:
一、房产
甲方拥有座落于路号室房产一处,面积 平方米,为权房,由 方式取得。(已付 元,贷款 元,月付元 , 年还清)
乙方拥有座落于 路 号 室房产一处,面积 平方米,为权房,由 方式取得。(已付 元,贷款 元,月付元 ,年还清)
婚后若对该房产进行处置,重置财产中如包含该部份财产价值,仍属原产权人,不视作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若对该房产另行添附,其增值部份视作夫妻共同财产。
二、动产
1.货币存款
甲方拥有货币存款人民币 元,外币元,股票市值元。
乙方拥有货币存款人民币 元,外币元,股票市值元。
婚后,货币存款不因存单到期另行转存而视作共同财产,因存款取得的利息收益仍归原存款人所有,
购买的股票在婚后交易中的取得的收益或亏损均视作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而不归原股票持有人,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贵重物品
甲方拥有:
乙方拥有:
婚后若对该部分财产变现,现金归原所有人。
三、其它约定
婚后因婚前取得的知识产权或股权而取得的收益归知识产权人或股权人所有;
婚后双方继承或接受的赠予归各自所有,被继承人和赠予人有明示的遵照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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