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是我们都在关注的,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政策具体有什么最新出台的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这个问题由爱华网小编来为您解答!.
2017年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职工养老保险补缴费
(一)近年来我市出台的补缴费政策
1、关于城镇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85号)
2、关于城镇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津劳社局发〔2009〕41号)
3、关于进一步完善连续工龄中断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等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1〕12号 )
4、关于个人窗口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80号)
5、关于进一步完善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58号)
(二)出台补缴费新政策的目的
1、适应城乡一体化、就业形式多样化等新形势的发展,促进参保扩面。
2、简化办事程序,为企业和职工提供便利服务。
3、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实现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目标。
(三)新补缴费政策的主要内容
《关于进一步完善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58号),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2019年6月30日废止。本市之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1、全面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户籍和身份限制
在本市从事灵活就业的各类人员(包括本市和外省市城镇户籍、农业户籍人员),可在个人缴费窗口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2、鼓励各类院校毕业生补缴灵活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城镇户籍的毕业生,1997年12月31日以前毕业的,可自1998年1月起补缴;1998年1月1日以后毕业的,可自毕业次月起补缴。
农业户籍的毕业生,2004年12月31日以前毕业的,可自2005年1月起补缴;2005年1月1日以后毕业的,可自毕业次月起补缴。经本人申请,记入个人账户部分可不缴纳保值费。
3、允许在本市长期灵活就业人员补缴费
不受户籍限制,在本市长期从事家庭护理、医院护工、社区商贸经营和服务等灵活就业的人员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在个人缴费窗口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2004年12月31日以前在本市就业的,自2005年1月起补缴;2005年1月1日以后在本市就业的,自实际就业之月起补缴。
4、解决了原乡镇企业职工的参保问题
具有本市户籍,曾在本市乡、镇、村投资兴办的集体、股份制等企业中工作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个人缴费窗口参保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2004年12月31日以前工作的,自2005年1月起补缴;2005年1月1日以后工作的,自实际工作之月起补缴。
5、解决了国有集体企业中断工龄人员的参保问题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曾在本市原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工作,并于1992年12月31日以前因个人原因连续工龄中断的人员,可在个人缴费窗口参保并自1998年1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6、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工龄中断人员参保问题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曾在本市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参加工作并办理录用或招收手续,后因开除、除名、自动离职等原因连续工龄中断的人员,可在个人缴费窗口参保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1997年12月31日以前中断的,自1998年1月起补缴;1998年1月1日以后中断的,自中断之月起补缴。
7、解决了机关事业单位外聘人员参保问题
对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津部队等单位使用的各类外聘人员,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2004年12月31日以前用工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自2005年1月起补缴;2005年1月1日以后用工的,自实际使用之月起补缴。
8、明确了个人补缴费的缴费下限标准
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定期对参保人员补缴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进行调整并公布。2015年,参保人员按照历年缴费下限补缴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依照《2015年度个人缴费窗口人员按照历年缴费下限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一览表》标准执行
9、明确单位补缴保值费和滞纳金的收取办法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补缴2011年6月30日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历年社会平均工资的增幅加收保值费;
补缴2011年7月1日以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10、明确了个人申请参保并补缴灵活就业期间养老保险费的程序
在本市建立有个人档案的人员,经本人档案所在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到个人缴费窗口办理参保补缴费手续;
在本市未建立个人档案人员,经本人户籍所在区县或居住证办理区县的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到个人缴费窗口办理参保补缴费手续。
备注:在本市已参保的大中专院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依据本人毕业证书、学籍档案等材料办理补缴手续。灵活就业人员补缴也直接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办理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单位补缴1998年以后的养老保险费由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补缴间断缴费直接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人员补缴费需审定工龄的要市区两级人力社保部门复核后办理。
11、明确了后延缴费及趸交保险费的办法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国家及我市相关规定确定的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本市,且全部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在用人单位或个人缴费窗口继续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
2011年6月30日以前参保缴费的人员,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趸缴至满15年,趸缴的缴费基数按照趸缴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12、简化了跨省市整建制转移保险关系程序
对于用人单位申请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整建制转入我市的,40周岁以下的参保人员由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受理。
13、简化了补缴费的程序
用人单位或个人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一窗口受理,一站式办结。
对具有养老保险关系的,由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区县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对不具有养老保险关系的,由参保人员档案所在区县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
14、新参保人员取消养老保险手册
对于2015年7月1日以后新参保的人员,不再核发《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一)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个人帐户不得提前支取
(六)转移资金:一是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1998年1月1日之前个人缴费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二是按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不计息)。
个人账户储存额分为三块资金:
一是1998年1月1日以前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 ;
二是1998年1月 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个人缴费工资的11%(单位3%划转部分,含本息);
三是2006年1月1日之后的个人缴费工资的8%(含本息)
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资金。
地区间资金转移主要是为了平衡转出地和转入地的基金关系,对流动就业参保人员本人的基本养老金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主要依据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累计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算。
(七)待遇领取地的确定: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待遇条件时,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满10年(含本地的视同缴费年限,不含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年限,下同)的,在该地办理领取待遇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该地缴费不满10年的,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参保缴费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没有满10年以上原参保地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解读问: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的人员,在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前,能否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答: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的人员,在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前,不能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问: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的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时,不符合按月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如何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答: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的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不符合按月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若本人不愿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而是选择继续缴费的,应先暂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累计达到满15年时,再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问: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的人员,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提前退休条件,如何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答: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的人员,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提前退休(如特殊工种、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应在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取得退休资格后,再按照规定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问: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的人员,曾经在多地流动就业、参保并存在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答: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的人员,曾经在多地流动就业和参保,在多个地区存在养老保险关系,需要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应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