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存放、坐落在保险单列明的地址,属于被保险人自有的家庭财产,都可以向保险人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介绍家庭财产保险的相关法律知识。
关于家庭财产保险的经典案例家庭财产保险案的案情简介
江西省某县一乡村,牟x x有一个患精神病的弟弟,牟x x对弟十分担心,便将住房和家庭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额3000元,保期一年。牟x x投保时并未将心中的秘密告诉保险公司。在保险期内,其弟在家取暖时引起火灾焚烧了房屋,使一些家庭财产也遭火灾。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派人及时到现场勘查,了解到牟x x的弟弟患精神病和火灾的原因,火灾的损失2000余元。
被保险人要求赔偿,保险人没有及时作出赔偿决定。
关于家庭财产保险的经典案例
家庭财产保险案的赔偿与拒赔的理由
保险公司业务人员针对本案情况,一时各持已见,难于统一意见,现将讨论情况归纳为赔偿与拒赔两种意见。
持赔偿意见的人认为,火灾保险属于保险责任。牟 x x家的火灾应屑意外事故,虽然牟x x投保时的心理活动是防止其弟的不测,但不能认为牟x x投保就是专防其弟的精神病引火烧房。因为,任何一个投保者都有其心理活动,防止可能发生的灾害,当发生灾害时,有的吻合,有的不吻合,总之都是一种预测,所发生的事故都是意外事故。牟x x家的火灾应该屑意外事故。再说牟x x的弟弟是精神病患者,属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这次火灾对于保户来说是意外的,如果说保户有责任也是过失责任,过失责任属保险责任,所以保险公司应当赔偿这次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
持拒赔意见的人认为,牟 x x与其弟弟未分家过日子,其弟屑同一个家庭的成员,这次事故是由于弟弟的故意纵火引起,根据《家庭财产保险条款》第5条第3项:“被保险人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拒赔。
退一步说,牟 x x的弟弟患有精神病,是无行为能力的人,但其监护人是牟x x,牟xx弟造成的民事损害责任,应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现在我们看一看法律是怎样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条第1款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17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第133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从以上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牟x x是其弟的民事活动代理人,也是其弟的监护人,所以牟x x对其弟弟的损害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再根据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第三者引起的保险责任的损失,被保险人应向第三者要求赔偿。这里承担民事责任的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个人,因此保险公司应予拒赔。
家庭财产保险案的理赔索赔指南
纵观赔偿与拒赔两种意见我们认为赔偿的意见是正确的,拒赔的意见是错误的。先对拒赔意见说几句。拒赔的指导思想错了。如:”这次事故由于牟x x弟弟故意纵火引起”,以及引用合同条款的除外责任,都是以正常人来判断是非,一个精神病人的行为,应视为无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怎么能说他”故意”纵火呢?显然指导思想错了。再则,牟x x投保家庭财产就是要把自己的意外事故发生的经济损失转嫁给保险公司,意外事故中包括被保险人的过失行为引起的责任,如果牟x x在承担其弟监护人过程中,由于其监护过失引起的保险责任应由保险公司负责。否则,被保险人的过失由自己承担,谁还参加保险呢?
下面再对赔偿意见予以补述。
一、被保险财产系由火灾造成,属于保险责任。虽然《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中规定 ”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属除外责任,本案中的引火者是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是精神病患者,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能力,因此,无论从现象上怎样认定,都不能认定精神病人的行为是故意的。既然是过失,无论是精神病人还是正常人,过失行为引起的火灾损失保险公司是要负赔偿责任的。因此,本案不属除外责任。
二、被保险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也属于过失,不能认为是故意行为,过失责任属保险责任。在本案中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由其弟造成的,本可向其弟请求赔偿,但因其弟无行为能力,被保险人又是其弟的唯一监护人,应对其弟造成他人损害负赔偿责任。在这里,被保险人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债权债务抵销,债因此而消灭。由于被保险人并不能向第三方请求赔偿,所以保险公司也不能以赔偿损失后再向被保险人追偿为理由拒负赔偿责任。
三、保险条款中关于向第三方追偿的规定是由于:第一,不能因被保险人参加了保险就免除第三方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第二,不能使被保险人得到的赔偿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在本案中,由于被保险人不能向第三方请求赔偿,所以不存在上述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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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范围
可保财产
(1)自有居住房屋
(2)室内装修、装饰及附属设施
(3)室内家庭财产
特保财产
(1)农村家庭存放在院内的非动力农机具、农用工具和已收获的农副产品
(2)个体劳动者存放在室内的营业器具、工具、原材料和商品
(3)代他人保管的财产或与他人共有的财产
(4)须与保险人特别约定才能投保的财产
不保财产
(1)金银、珠宝、首饰、古玩、货币、古书、字画等珍贵财物(价值太大或无固定价值)
(2)货币、储蓄存折、有价证券、票证、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等(不是实际物资)
(3)违章建筑、危险房屋、以及其他处于危险状态的财产
(4)摩托车、拖拉机或汽车等机动车辆,寻呼机、手机等无线通讯设备和家禽家畜(其他财产保险范围)
(5)食品、烟酒、药品、化妆品,以及花、鸟、鱼、虫、树、盆景等(无法鉴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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