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危险驾驶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怎么认定危险驾驶罪中的追逐竞驶《刑法》(2015年修正)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怎么认定危险驾驶罪中的追逐竞驶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追逐竞驶怎么认定
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等危险驾驶行为。
认定危险驾驶罪中的追逐竞驶主要从以下三个要件,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分析:
1、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
此类犯罪在主观方面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追逐竞驶行为对交通安全造成了抽象的危险,并希望或放任这种危险状态的出现。行为人对危险状态的希望或放任,并不等于其对危险驾驶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也持希望或放任的心态。行为人认识到的抽象危险,来自于法律根据此类行为的一般性质及社会生活经验所作的拟制,这种危险并不都会转化为现实损害。
因此,行为人虽故意制造出这种危险,但认为这种危险在其驾车过程中不会转化为实际损害,凭借其驾驶能力完全可以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一旦追逐竞驶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对事故后果通常持过失心态,大多数情况下系过于自信的过失。此类犯罪的主观方面特征与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是基本相同的。
2、追逐竞驶的动机和目的
根据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形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1)以竞技方式追求刺激。此种心态多见于数人相约竞驶,以取胜为荣的非法赛车活动中,其背后可能存在赌博等不法目的。但也不排除一人以其他车辆为假想比赛对手,在道路上追逐特定或不特定车辆,以寻求刺激的情况。
(2)因行车过程中与他人发生冲突,以追逐竞驶方式向对方挑衅,发泄不满,俗称“开斗气车”。既包括二人互相挑衅,相互追逐、别挡,也包括一人向他人挑衅,对他人正常行驶的车辆进行追逐、别挡。
(3)为实现其他目的追逐竞驶。例如,甲驾车快速行驶,欲摆脱前来追债的乙,乙在后面紧追不舍,并试图超越、别停甲,乙的行为属于追逐竞驶。
3、追逐竞驶的客观行为
追逐竞驶行为多表现为具有一定危险性的高速、超速驾驶。低速驾驶一般不属于追逐竞驶,但竞驶过程中可能出现恶意减速,妨碍他人正常行驶的情况。
追逐竞驶的基本方式是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并线、突然并线,或者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经常伴有闯红灯、不按交通标识行驶等违章行为。
行为人的行驶路线不完全取决于通行需求,也不会始终选择最便捷、最安全的行驶路线,而是以压制、超越对方为目的,根据对方的行驶情况有针对性的变换线路,形成对对方的控制。这些特征在竞技型、斗气型追逐竞驶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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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与他罪的界定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之处:三个罪名既然都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最主要的共同之处就是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三者之间的区别。其区别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主观方面不同。正如前所述,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义上过失犯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是故意,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为过失。
其次,在行为方式上不同。危险驾驶罪只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交通肇事包括一些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实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险性相当的危险行为。不应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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