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基于出卖人的委托才得以进行,那么拍卖委托人本身享有什么权利呢?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一、指示拍卖活动进行
由于拍卖基于出卖人的委托,拍卖人应根据委托人的指示进行拍卖活动,因而拍卖人有权指示拍卖人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进行拍卖。委托人的指示可以在委托关系成立时明确表示,也可以在委托关系成立后另行授予。如拍卖人违反委托人的指示进行拍卖的,委托人可以拒绝承担拍卖后果,因此造成的损失应由拍卖人承担。
例如,委托人要求拍卖人将拍卖进行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如拍卖人未及时报告,由此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拍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二、确定拍卖品底价
委托人之所以以委托拍卖的方式转让标的物,是为了实现该物品的更大价值,如果不能实现其更大价值,他只需将标的物拿到委托商店托卖即可,何必将其送去拍卖呢。为此,法律为保证委托人实现拍卖物品更大价值的权利,允许委托人在拍卖前确定一个自己认为是最低的价格作为底价,低于此价格时停止拍卖。
《拍卖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保留价”。底价为拍卖的最低价格,委托人确定有底价的,拍卖人必须在此价格以上拍卖成交,低于此价格拍卖不得继续,委托人有权撤回拍卖物品,如拍卖人在底价以下成交的,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拍卖人承担。
三、取得拍卖价款
出卖人委托拍卖人进行拍卖活动,将拍卖物卖与出价最高的竞买人,以充分实现拍卖标的物的价值。拍卖人进行拍卖活动所取得的价款,应及时交付给出卖人。因拍卖而获得的债权也应转交出卖人。
拍卖委托人虽然有上述的权利,但是也有相应的义务。拍卖人由于自己的过错而未能将拍卖标的物卖出,出卖人可以不支付报酬;但如果拍卖不能成交不是拍卖人的过错,则委托人对于已实施部分拍卖活动,仍应向拍卖人支付报酬;如果拍卖不能成交是因出卖人的原因造成的,出卖人应向拍卖人支付全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