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可因担保范围的不同而区分为一般留置权和特别留置权。特别留置权亦有称法定留置权,一般散见于民法及上地法、海商法等民事特别法中,指法律为保护债权人利益,直接规定债权人享有留置的权利。你对特殊留置权有多少了解?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特殊留置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特殊留置权的主要情形留置权是我国担保法明确规定的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在社会生活中为人们所经常运用,但鲜有论及特殊留置权者。实际上,特殊留置权已为人们所普遍接受与运用,只是法律未对之加以明确规定而已。特殊留置权的行使本质上是债权人对其合法权益的自力救济行为。
在注重效率的市场经济社会中,尤其是在不能及时得到公力机关救助的情况下,特殊留置权是值得肯定和提倡的。因此,在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应对特殊留置权加以明确的规定。
一、留置权与特殊留置权
所谓留置权,是债权人占有属于其债务人的特定物,在与该物有牵连关系的债权未受清偿前,得予以留置的担保物权。
我国担保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该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留置权的行使限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及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它合同。可见,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其功能在于以被留置物的交换价值担保债权的实现,因而也是一种价值权。
从对留置权的定义可以看出,留置权的要件构成如下:
其一,债务已届清偿期;
其二,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但以非因侵权行为而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为限;
其三,债权和债权人占有之财产间存在牵连关系,即能引起法律后果的联系;
其四,不存在下列情形:与债务人交付动产时所为的指示相抵触,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或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相比之下,特殊留置权则与留置权的一般规定在构成要件或效力上均有较大的差异,因此谓之特殊留置权。一般说来,特殊留置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其一,不动产出租人所享有的特殊留置权。
我国台湾民法对此有明确规定,不动产出租人,就租赁契约所生之债权,对于承租人之物置于该不动产上者,有留置权,但禁止扣押之物不在此限。可见,其行使有如下特点:
第一,该物所担保的债权,是依据租赁契约产生的,而无须与承租人之物有牵连关系;
第二,留置权的行使不以该物由出租人占有为必要;
第三,出租人有权留置之物,以已产生的损害赔偿及应交的租金为限;
第四,承租人有权通过提供与各留置物相当的担保,而消灭该物上的留置权。
其二,旅店、餐馆等营业主人所享有的特殊留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