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甲方须协助乙方处理项目属在地的社会关系。
第十五条 乙方确保甲方所属项目工程建设安全、质量、工期的保障,并服从甲方领导,为发展国防交通事业而努力。
第十六条 双方合作经营期满后,甲方该配合乙方完成合作经营期间所承接的全部工程施工及决算完成,并付清全部工程款。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甲方有权在合同期满30日前派员对乙方合作经营经营情况进行审核结算。合同期届满之日,双方就财务、财产等事项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章 工程质量和安全保证
第十八条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国家安全生产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
第十九条 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乙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向甲方递交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书一份。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任何一方违背本协议条款的行为均视为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违约方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违约方在守约方书面通知7个工作日之内向守约方支付100万违约金,。违约事由持续三个月的,双方都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甲方的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本合同第二、三、四、 十、十二条。
乙方的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本合同第十五、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向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应承担赔偿损失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无故解除本协议的,应当向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应承担赔偿损失的义务。
第八章 争议解决
第二十三条 对于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各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行,应向合同签订地所辖区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经各方协商一致后予以修改、另行补充。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方各执两份。
甲方(盖章): 乙 方(盖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