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代达到顶峰的神权法思想,被西周统治者继承发展,并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以周公等代表的西周奴隶主贵族,总结并吸取了夏代、商代灭亡的教训,提出了“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介绍以德配天的相关司法制史考点。
司法法制史考点之以德配天司法法制史考点之考点一
以德配天 明德慎罚
1.“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内容。
(1)周初统治者认为,“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也就会失去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即可以应运而生,取而代之。因此,作为君临天下的统治者应该“以德配天”。
(2)“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也就是要求统治者恭行天命,尊崇天帝与祖宗的教诲,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在这种“以德配天”基本政治观之下,周初统治者具体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律主张。
司法法制史考点之以德配天
(3)“明德慎罚”的主张要求统治者首先要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也就是通过道德教化的办法使天下人民臣服,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用严刑峻罚来迫使臣民服从。“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德教”的具体内容,周初统治者逐渐归纳成内容广博的“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
2.“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影响:
(1)代表西周初期统治者的基本政治观和基本治国方针。
(2)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形成了西周时期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被后世奉为政治制度理想的原则与标本。
(3)这一思想汉代中期后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司法法制史考点之考点二
出礼入刑
“出礼入刑”的礼刑关系:
1.礼的内容与性质
(1)内容。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
中国古代的礼有二层含义:
①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与“尊尊”两个方面。
“亲亲”,即要求在家族范围内,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
“尊尊”,即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该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贱都应恪守名分。而且“尊尊君为首”,一切臣民都应以君主为中心。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下,又形成了“忠”、“孝”、“义”等具体精神规范。
②具体的礼仪形式。西周时期主要有五个方面,通称“五礼”:吉礼(祭祖之礼);凶礼(丧葬之礼);军礼(行军打仗之礼);宾礼(迎宾待客之礼);嘉礼(冠婚之礼)
(2)礼具有法律的性质。首先,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其次,周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的调整作用。
2.“礼”与“刑”的关系:(1)“出礼入刑”。西周时期“刑”多指刑法和刑罚。“礼”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而“刑”则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二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适用刑罚上有特权,而不是不适用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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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德慎罚的基本内涵:
“明德慎罚”思想的基木内容,包含了崇尚德政和慎用刑罚两层含义。
伦理学意义上的“德”字是西周初期开始出现的。商代甲骨文和西周初期的铜器铭文中出现了“德”字的初形。郭沫若先生在对西周金文中的“德”字进行分析时指出:“德字照字面上看来是从心,意思是把心思放端正,便是《大学》上所说的‘欲修其身者先正其身’。”这种“德”观念反映了周人“要把人的力量来济天道之穷”的思想倾向。郭沫若先生认为,周人重德的关键是“在一个‘敬’字上”,并说“这种‘敬德’的思想在周初的几篇文章中就像同一个母题的和奏曲一样,翻来覆去地重复着。这的确是周人所独有的思想”。
从《尚书·周书》中可以看出,有关“敬德”、“明德”之类的言论确实俯拾即是。举例如下:
《康诰》:“惟乃丕显考文王,克明德慎罚”。
《梓材》:“先王既勤用明德”。
《洛诰》:“公称巫显德”。
《无逸》:“皇自敬德”。
《多方》:“罔不明德慎罚”。
周统治者之所以大讲“明德”、“敬德”,就是因为他们认识到“惟天不畀不明厥德”,即天是不会把大命给予不谨慎修德之人的。在周人看来,周革殷命,他们从殷人手里接过了天命,获得了治理天下的合法宝座,其因乃在于文、武二王能以德配天,这就是《毛公鼎》所说“不显文武,皇天宏厌厥德,配我有周,膺受大命”一语的含义。天眷有德,这是周人特有的观念,其中也可以说蕴含着“天命靡常”的意思,“天命”乃依统治者有德与否为转移,这当然是一种“靡常”(无常)的现象了。因此,对统治者来说,只有持之以恒地谨慎修德,才有望保住“天命”,成为天下的君主。
明德是道德教化,是正面引导,是不会产生负面影响的。刑罚则是惩罚手段,体现了统治者“恶恶”之心。其与教化的不同之处在于其如果不在适当限度内使用,往往会产生相反的社会效果,使民积怨,以致于威胁到统治者的政权。“慎罚”即是认真地对待刑罚,在合理的限度内使用刑罚,使刑罚达到预期目的、避免事与愿违的结果的一种主张。其慎用刑罚的基本要点,一是要慎重断案,不滥用刑罚,提倡罚当其罪,要十分谨慎地使用“中罚”,用刑不可偏重,也不可偏轻,要使刑当其罪。二是在定罪量刑时,要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这在古代思想史上,无疑是一大贡献。三是注重教化.周公认为使用刑罚并不是单纯为惩罚人,而是为了劝民为善,防止犯罪。“明德慎罚‘亦克用。要囚,殄戮多罪,开释无辜,亦克用劝。”在中国思想史上,第一次明确地把“德’,与“刑’,结合起来,对后世儒家“德主刑辅’,思想的形成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可以说,儒家的礼治、德治、人治思想,德主刑辅、先教后诛、宽猛相济、刑罪相称等思想大都发端于周公。
“明德”与“慎罚”虽然作为为政手段一起使用,但两者并非同等重要。“明德”是核心关键,“慎罚”是辅助手段。以德化人,教而后刑。在弘扬教化、谨慎刑罚问题上周公有如下主张:
第一,罚与教必须统一于德的基础之上。周公认为教化与刑罚的目的都是勉励人民立德,如商汤代夏,以至帝乙,“殄戮多罪,亦克用劝,开释无辜,亦克用劝”,“罔不明德慎罚,亦克用劝”。教化是为道德教化,是以教化者首先须有“德”,因而《尚书》之“明德”首先强调君王之德。“不能正其身,如正人何?”如果当权者自己行为不端正.怎能去端正别人。“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为政者以德治国,老百姓就会心悦诚服,如同众星环绕于北极星周围一样,四方之民自然会归附少他。“子欲善而民善矣。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堰。”当权者的作风好比风,老百姓的作风好比草,风往哪边吹,草就往哪边倒。只要统治者能以德行事.老百姓自然就会好起来。所以.为政者自己要起到表率作用,以身作则,励精图治,居安思危,自己率先循礼守法,上行下效,法令才行得通。
第二,先教后杀。周公认为在教与刑并用的情况下,应当先以教化,给人以改过自新机会。如经过教化仍犯,则为故犯,须以刑惩之。如在“群饮”问题上,周公认为,商人饮酒以至于丧国,周人应以此为戒,经过反复教育,而仍“群饮”者,则“尽执拘以归于周,予其杀。”因为周人群饮,是明知故犯,且危及政权。商人“湎于酒”则“勿庸杀之,姑且教之,有斯明享”,因为商人有群饮的习惯且不以此为罪,故先教之而不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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