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顶行交警的相关法律知识。
顶行交警属于妨害公务罪案情回顾:
2016年4月5日下午,济南零点高速附近发生惊险一幕,执勤交警王鹏在检查一辆白色轿车时,被违法司机顶在前引擎盖上疯狂行驶了800多米,过程中违法司机还不断的猛烈摇摆车头、急刹车,试图将王鹏甩落在地。该车被堵停后,支援警力将肇事驾驶员司某当场控制,经调查司某是交通违法“大户”,今年1月以来驾驶证被记35分。目前,司某已被济南历城公安分局刑拘。
顶行交警属于妨害公务罪吗
顶行交警的行为分析:
1、顶行交警涉嫌妨害公务罪
因不配合交警工作顶行交警,而当时交警也正在执行公务,所以行为人或将涉嫌妨害公务罪。我国刑法对妨害公务罪有具体严格的规定,即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除此之外,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
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如何认定?
具体的暴力行为包括故意杀人、抢劫、伤害、绑架、爆炸等等,但是暴力的表现形式并不局限于此,还包括威胁、胁迫等等。在实务中,暴力不仅仅是一种身体上的强烈对抗,对于一些并非强烈对抗,但是起到强制压迫作用的行为,也可以视作暴力犯罪,如在抢劫犯罪中使用催眠、麻醉、用酒灌醉等行为。
妨害公务定罪量刑标准
1、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所谓依法执行职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运用其合法职权从事公务活动。这种公务活动,不仅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单位中所进行的公务活动,而且还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或命令在其他时间或场所内的公务活动。
其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是在依法执行职务。即其所进行的管理活动,确实属于他的合法职权范围,并且活动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同时,行为人必须是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执行公务。行为人如果并未采用暴力或威胁方法,而是用其他方法干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例如谩骂、吵闹等行为,虽然对执行职务有一定程度的妨害,但也不能构成本罪。
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包括乡、镇、县、市、旗、地、市、盟、省、自治区、直辖市乃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3、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如果是在目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其履行职责,即可构成本罪。
4、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
此种情况是上述暴力、威胁方法以外的手段,如围攻、哄闹,对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求提供方便条件置之不理或拖延不办等而阻碍执行有关国家安全公务。
行为人必须阻碍了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公务。如果不是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虽是阻碍上述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但不是执行国家安全职务,如公安机关在抓捕故意杀人犯或者虽欲阻碍其执行国家安全职务,但没有对其公务造成阻碍,则不构成本罪。如先拒绝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人员的要求,经做工作后,能及时让其执行国家安全公务的,则不构成犯罪。
2、顶行交警若造成人员伤亡涉嫌故意伤害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234条的相关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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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的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和红十字会的公务活动。侵犯的对象只能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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