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车险费改之后,不少粗心车主却表示并未感到政策利好,反而仅出险一次就再也享受不到任何福利。遭遇这种情况该怎么办了?这就就需要车主们好好了解一下2016新车险中的某些条款了,下面爱华网小编就带大家一起了解一下2016新车险条款。
2016新车险条款12大变动及法律解读变动一: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解读:保险人在旧条款适用时一般采用两种方式确定保险金额:保险合同签订地与被保险车辆同类车型的新车价格或折旧后该车的价格。
将新车价格作为保险金额,被保险车辆推定全损时,各地法院存在两种不同的裁判结果:1、从公平、诚信的角度,按保险金额赔付;
2、从保险利益的角度,按折旧后价值赔付,即“高保低赔”(根据诉讼请求决定退还超出车辆价值部分计收的保费或另案处理)。
3、将折旧后的价格作为保险金额,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人通常以被保险人不足额投保,需要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保险金责任进行抗辩,以达到减损的目的。部分法院支持保险人所谓的不足额投保的辩解
4、大部分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5、新条款适用后,上述争议将不复存在。
变动二:因第三方责任造成的被保险机动车损害,被保险人可直接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索赔,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并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解读:旧条款适用的时候,由于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从而造成保险事故时,实践之中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1、保险人应被保险人的要求,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2、保险人拒绝先行赔付,法院判决保险人先行赔付。
关于 “ 先行赔付后代位求偿 ” 的法律依据,自1995年6月3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下文简称为保险法)就已存在,保险法虽历经四次修改,但关于“先行赔付后代位求偿”的条文始终未变。
虽然保险法已明确 “ 先行赔付后代位求偿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保险人常常以 “ 比例赔付 ” (即无责不赔)条款进行抗辩,部分法院并未直接引用保险法关于“先行赔付后代位求偿”的规定,而是依据 “ 比例赔付 ” 属免责条款,
应列入免责条款项下并尽相应的告知义务而判决保险人先行赔付后代位求偿。正因为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将先行赔付后的代位求偿再一次明确,以求达到彻底解决司法实践中的法律认识差异。
新条款将法条原意予以明确载入尚属首次。在新条款施行以后,保险人拒绝先行赔付的现象将会大量减少。
变动三:将 “ 本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 ” 造成的损失纳入保险责任范围。
解读:旧条款将 “ 本车所载货物的撞击 ” 而造成的本车损失作为免责条款。新条款施行后,本车内撞击属于保险责任。新条款实际是吸收了旧条款适用时的附加险——车载货物碰撞险。
变动四:将免责条款—— “ ……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 ” 改为:“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 ”。
解读:旧条款适用时,只要符合无号牌或无行驶证,无临时移动证,无临时号牌之一,保险人即可免责。新条款适用时,若以上条件均不具备(如购买新车尚未办理上述手续时),保险人也不可免责。新条款适用时,行驶证、号牌被注销才能构成保险人的免责前提。
变动五:将免责条款—— “ 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 ” 改为:“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 ”。
解读:旧条款适用情形下,只要被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即构成保险人的免责条件。新条款适用以后,保险人欲免责,需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2、被保险机动车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3、前两个条件具有因果关系。在司法实践中,驾驶人是否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因属主观认识层面而缺乏客观标准,将会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
变动六:增加 “ 非营运企业或机关车辆的自燃 ” 免责条款。
解读:旧条款中 “非营运企业或机关车辆的自燃” 属于保险责任,而新条款将其划入责任免除范围。相应地,附加险——自燃损失险也进行了范围的调整。
变动七:删除 “ 倒车镜单独损坏,车灯单独损坏 ” 免责条款。
解读:新条款实际是吸收了旧条款适用情形下的附加险——车灯、倒车镜单独损坏险。
变动八:删除 “ 驾驶证有效期届满,驾驶证未审验 ” 免责条款。
解读:按新条款规定 “ 驾驶证有效期届满,驾驶证未审验 ”,可获赔偿。但以上情况一旦落入 “ 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 ” 等情况时,即同时属于机动车驾驶证注销的情形,保险人仍可依据 “ 驾驶证被注销期间 ” 而免责。
变动九:增加 “ 被保险机动车被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 免责条款。
解读:旧条款仅有保险车辆 “ 转让 ” 他人,未通知保险人,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免责条款,新条款增加了 “ 改装、加装、改变使用性质 ” 的原因。要规避新条款的免责,做到以下两点中的任意一点即可:1、及时通知保险人;2、加装、改装或改变使用性质不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变动十:将免责条款——“ 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 ” 改为:“……离开事故现场 ”。
解读:此处改动虽一字之差,但实践操作迥异。新条款施行后,只要满足出现事故后未采取措施离开(不问原因)现场的情况,则保险人一拒律赔。
而在旧条款中,只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未认定 “逃离”,保险人几乎不可能完成拒赔。
变动十一:增加 “ 吸食或注射毒品 ” 免责条款。
解读:适用新条款后,吸食或注射毒品情形下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变动十二:将:“ 在交通事故中,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15%;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10%;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8%;负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5%。” 改为:“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实行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实行1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实行1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事故责任的,实行2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解读:新的其他主险(盗抢险除外)条款的免赔率与新条款一致,保险条款的整体调整,有利于被保险人对各主险条款的理解与记忆。
2016新车险节省保费的妙招1、商险保费最低打4.3折
对比新旧商业车险保险系数,2016年以后,您的爱车出险次数越多,再次投保的费用也将越高。
车险费改前,上年度出险理赔次数分为6档,包括5次以上、4次、3次、2次、1次和新保、0次及连续2年以上0次。出险次数与保费系数相对应,但保费系数会处于1.3和0.7之间。
车险费改后,上年度出险理赔次数分类更加细化,分为8档,包括5次及以上、4次、3次、2次、1次和新保、0次、连续2年0次、连续3年0次。保费系数最低降到了0.6,最高则升至2。
对比新旧规则可以发现,按照老规则,只要1年里商险未出险,第二年保费就可打7折,但七折是最终折扣,即便以后不出险,也不会有更低的折扣。而按照新规则,连续3年商险不出险,商险保费可降至6折。
3年未出险的优质客户除了享受低系数优惠,各保险公司还有自己的渠道系数和自主核保系数,使用区间在0.85~1.15之间。所以新车险生效后,客户可以享受到的最大折扣是0.6×0.85×0.85=4.335折。不过1月1日是正式实施新车险的日子,这些系数是否可以使用,或者是否会有变化,还要等待保监局的最终决定。
2、肇事方“耍赖”保险可先行赔付
根据新车险条款规定,因第三方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事故,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的,保险人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并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也即“代位求偿”。这样就避免了消费者因第三方怠于赔付而引起的损失,更好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
这是新增的一个条款,如果投保者投保了专项附加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后,将不再扣减30%绝对免赔。此外肇事的第三方若不赔偿,投保人可先找自己的保险公司理赔,然后再由保险公司向第三方索赔。
3、维修成本低保费也低
车损险定价从“新车购置价”定价转为“车型定价”。这意味着那些维修成本低的车型将享受较低的保费。
通俗点说,以前,买辆奔驰A级车20多万,买辆大众车也是20多万,但奔驰的维修费可能就比大众的高。费改后,零整比越高的机动车,车险费率可能会越高,最终的车险价格也就越高。这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到消费者对车型的选择,同时也会推动汽车厂商提高易维修性,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汽车厂商不合理上涨配件和工时价格。
车改后,消费者在购车时和投保前,应该多关注各类汽车品牌的维修成本,今后买车不仅仅要关注车价,还应看“零整比”。什么是车辆零整比?就是指配件与整体销售价格的比值。
选择车险四招让你省更多
●询问清楚销售人员,如果不在店里买车险,车辆损坏了能否到店里维修,怎么收费,必须根据车主自己的情况选择,切勿投保一些用不上的保险浪费钱财;
●选择理赔时间短的保险公司,多比对各家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其中就包括理赔时间;
●在投保时要切忌不足额投保、超额投保和重复投保的现象;
●行车中的小刮小碰别急着报保险,因为出险次数直接影响下一年的保费价格,如果刮擦不大、修理费用不多,最好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