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分期付款销售中,销售商为了保证其债权的实现,往往订立对于销售的标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实行保留的特别约定。此就是所谓的保留所有权条款。那么你对物权保留条款有多少了解?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物权保留条款的相关法律知识。
物权保留条款的主要内容一、物权保留条款简介
物权保留,最初是起源于德国的一种法律技术,即将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点从通常的货物交付时延后至货款全额付清时,主要用于在买方破产时,避免货物被计入破产财产或浮动抵押计划。我国“合同法”第134条中明文承认物权保留条款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二、物权保留条款的分类
由于最初的物权保留条款仅适用于货物以最初形态处于买方控制下的情况,在很多情况下并不能有效的起到保障卖方权益的作用,因此,在法律实践中,由一般物权保留条款逐步衍生出诸多新型物权保留条款。
1.一般物权保留条款:一般物权保留条款,即原始的物权保留条款,由合同双方约定,当买方全额支付货款后,货物的所有权将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2.全额收汇条款:全额收汇条款,指合同双方约定,直至买方全额清偿对卖方的所有欠款为止,货物的所有权将保留在卖方处。全额收汇条款,一般适用于买卖双方存在大量历史交易的情况。
3.附转卖审批权的物权保留条款:附转卖审批权的物权保留条款,指在一般的物权保留条款的基础上,约定买方在转卖货物时需要得到卖方的同意。同时,如买方在未经卖方同意的情况下转卖货物,卖方将有权撤销买方的转卖合同。
4.可转换的物权保留条款:可转换的物权保留条款,是指在一般物权保留条款的基础上,买卖双方约定,如货物被添附成为其他物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则卖方有权在新产生的物品上设立抵押。可转换的物权保留条款,一般适用于原材料贸易合同。
5.延伸的物权保留条款:延伸的物权保留条款,是指一般物权保留条款的基础上,买卖双方约定,如货物被转卖,且转卖买方未支付货款,则原卖方有权向转卖买方主张拥有货物所有权。
三、物权保留条款的生效条件
由于物权保留条款通过延迟物权转移时点,较好的保障了卖方应收账款权益,因此,物权保留条款在很多国家(尤其是英美法体系国家)法律中被认为具有抵押担保的性质。同时,由于物权保留的主要目的是为避免货物被计入破产财产或浮动抵押计划,从一定角度上来说具有对抗破产管理人或浮动抵押权人的性质,因此,部分国家法律为物权保留条款的生效条件设定了一定的形式要件。
根据各国的具体情况不同,物权保留条款的生效条件模式主要有4种:
1.意思主义;
2.书面主义;
3.登记生效主义;
4.登记对抗主义。
其中,采意思主义的法律中确定物权保留条款的生效条件为双方合意,即有任何证据证明双方曾就物权保留达成一致即生效,如《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而采书面主义的法律中则往往规定物权保留条款只有双方书面明确约定时方可生效,如《德国民法典》及《德国分期付款买卖法》。
在书面主义中,还有一种严格的书面主义,即对书面确定的格式有着较为明确的要求,如法国法律实践中要求物权保留条款需要经合同双方单独签字生效,另如意大利法律实践中要求物权保留条款须在合同中及发票中均有所体现。在登记生效主义中,物权保留条款需要向相关机关进行登记方能生效,如《瑞士民法典》。
最后,在书面主义及衍生的物权保留条款的基础上产生了登记对抗主义,即要求附转卖审批权的物权保留条款和延伸的物权保留条款只有在登记的情况下才能对抗第三人,如《意大利民法典》、《美国统一商法典》和《台湾地区民法典》。
因此,在合同中设立物权保留条款时,应当按照合同所适用法律及买方所在地法律对物权保留条款的形式要求进行约定,以确保物权保留条款的有效性。
四、物权保留条款的效力范围
物权保留条款一般保护的是买卖合同中卖方对买方的应收账款权利。但是,为加强商业效率的保护,各国法律中均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也称“以手护手”制度),对善意第三人与无权处分人之间的交易进行保护。因此,在善意第三人从买方购买物权保留项下货物时,物权保留条款将因丧失标的物而被迫终止。
针对这种情形,一般物权保留条款衍生出了延伸的物权保留条款。而如前所述,由于延伸的物权保留条款对抗第三人的天然性质,越来越多的法律中开始规定延伸的物权保留条款以登记作为对抗第三人的条件。
因此,一般物权保留条款的效力在货物被善意第三人购买时终止。同时,在买卖双方签订延伸的物权保留条款并登记的情况下,善意取得的情况将被排除。
五、条款标的物可识别性要求
物权保留条款的行使前提条件之一为标的物存在。只有在标的物可识别的情况下,标的物才被认为存在。因此,标的物的可识别性要求亦将被认为是行使物权保留条款的前提条件之一。
一般来说,标的物不可识别的原因主要是添附,即指标的物因与其他物品混合、附合,或被加工而形成新的物品,且恢复原状从经济上或实际上不可能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一般物权保留条款的效力将随着标的物的不可识别或灭失而终止。
针对这种情况,一般物权保留条款衍生出了可转换的物权保留条款,即在物权保留条款标的物失去可识别性时,卖方将有权在新形成的物品上设立抵押权。因此,在出口商销售可能被用作原材料或零配件的货物时,可以使用可转换的物权保留条款,以在最大程度上保障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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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条款的关系
1、买受人与出卖人间的关系
在分期付款销售中,买受人与出卖人间的关系为合同关系,只要该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或不违背公序良俗,就可依合同内容决定他们间的关系。
关于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处分权问题。在当事人间所有权保留条款里,大都附带有禁止处分标的物的款项(例如禁止将标的物转售设质、赠与或转租等),在这种情形下,买受人不得处分标的物,如有违反,会丧失期限利益或被解除合同。
2、出卖人享有保留所有权的权利
在所有权保留的法律关系中,作为出卖人享有保留所有权的权利意味着在买受人不按照合同规定如期交付分期价金的全部给付,或解除合同取回标的物。在此情形下,买受人不能将标的物进行转移。同时,如出买人已将剩余分期价金全部提取时,依禁止权利滥用或依诚信原则,出卖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标的物的返还请求。
3、 买受人享有使用收益权
买受人占有标的物,而且也属于实质上的所有人,所以对于标的物可以自由使用收益,但在多数情形中,当事人以特约限制买受人使用收益的手段与方式的,如该特约并不违反公良俗,买受人的使用收益权应该受到该项特约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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