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非金融机构包括从事房地产销售、贵金属和珠宝交易机构、拍卖企业、典当行、支付清算机构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近年来,随着反洗钱监管的不断深入,制度不断完善,犯罪分子通过金融机构进行洗钱的成本和风险越来越大,洗钱活动和风险有向特定非金融机构转移的趋势。《反洗钱法》虽然已将特定非金融机构原则上纳入了反洗钱义务主体范围,但对于特定非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的定位、范围、履行反洗钱义务主体等无明确规定,不利于我国反洗钱工作的进一步开展。近期,我们对西安地区房地产、典当等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并参阅了大量案例资料,对特定非金融机构洗钱风险及防范有了新的探索。
通过特定非金融机构洗钱的主要手法
从目前反洗钱发展趋势和现实状况分析,通过特定非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活动的主要手法有以下几种:
(一)通过各种投资渠道进行洗钱。洗钱者利用犯罪所得和收益直接或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地产等不动产,或者投资汽车、贵重金属、钻石珠宝、古玩字画等动产,达到洗钱目的,重庆巫山晏某腐败洗钱案即为此例。
(二)通过会计中介、法律服务中介等形式进行洗钱。洗钱者与不良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合谋,或者直接参股、注资,以虚假注册企业、虚假公证、虚报营业收入等手法,经过合法报税使非法所得及收益合法化。
(三)通过拍卖行进行洗钱。洗钱者与拍卖行串通,虚估拍品价格,再由同伙高价竞买。利用拍卖行的中介服务,将需要清洗的非法资金以支付巨额藏品价款的形式转移。